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4〕9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给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我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不含街镇政府所在地学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补助范围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轮岗教师、支教人员,以及纳入补助范围学校中因公外出学习培训(1年内)的在编教职工属于补助对象。其他在编不在岗、离退休等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二、类别与标准
根据学校(不含街镇政府所在地学校)的条件艰苦程度不同,分为四类标准:
一类学校,是指我区的村小、教学点(条件艰苦、边远、高寒地区除外)的在编在岗教职工,每人200元/月。
二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较为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每人350元/月。
三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每人500元/月。
四类学校,是指我区条件特别艰苦、边远、高寒地区的村小、教学点及边远地区九年制学校的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每人800元/月。
一至四类学校的划分,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补助办法
(一)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岗位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全年按12个月计发。
(三)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各街镇教育管理中心、直属学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教师名单,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经费保障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落实。
附件:长寿区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学校
附件:
长寿区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学校
一类学校(22所)
八颗镇:梓潼小学
邻封镇:焦家小学
双龙镇:寿山小学
石堰镇:黎明小学 普子小学 石安小学
红灯小学 木耳小学 兴隆小学
葛兰镇:黄氏祠小学 天台小学 沙河桥小学
白云小学 文庙小学 兰山小学
星火小学
但渡镇:未名小学
凤城街道:长风小学
晏家街道:沙溪小学
渡舟街道:三平小学
长寿湖镇:红光小学 罗山小学
二类学校(9所)
洪湖镇:称沱小学 三合小学
云台镇:青云小学
海棠镇:建生小学 清泉小学 明金希望小学
云集镇:石塔小学
九年制学校:黄葛九年制学校 石回九年制学校
三类学校(9所)
万顺镇:白鹤林小学 太文希望小学
葛兰镇:大坝小学
石堰镇:义和小学
龙河镇:乐温小学
云台镇:桥坝小学 鲤鱼小学
云集镇:飞龙小学
九年制学校:飞龙九年制学校
四类学校(2所)
云集镇:玛瑙小学 高凤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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