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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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寿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6〕77号

 

各移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长寿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重庆市长寿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根据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通知〔2009〕40号),结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长寿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8〕21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中央财政安排重庆市用于三峡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库区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库区基金的受益范围和覆盖对象。使用范围为我区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资金发放的街镇和相关单位。覆盖对象包括城镇移民、农村移民和安置区的老居民。

第四条 库区基金使用方向。

(一)库区城镇移民家庭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等遗留问题的补助支出;

(二)库区移民就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即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库区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

(三)库区移民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就业岗位开发;

(四)库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生产设施建设与维护;

(五)库区人畜饮水、交通、供电及通讯等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维护;

(六)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防护工程建设与维护;

(七)库区其他经批准的补助支出。

第五条 库区基金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具体负责,移民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基金管理,区移民局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管理,淹没街镇或业主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库区基金项目申报管理

 

第六条 库区基金项目申报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移民意愿,维护移民权益;

(二)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突出问题;

(三)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以“短、平、快”项目为主;

(四)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五)坚持规划为先的原则。库区基金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经批准的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申报实施。

第七条 库区基金项目资金的申报管理。凡使用库区基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应当向当地移民部门申报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性质、规模、法人单位、移民受益人数、投资总额及构成、资金筹集渠道及构成、建设起止年限等技术经济指标。

(一)每个项目申报使用库区基金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以 内;

(二)使用库区基金50万元以下的,应当编制报送实施方案;

(三)使用库区基金50万元以上的,应当编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使用库区基金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作为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集中会审的依据。

第八条 库区基金项目的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项目法人或自然人向淹没街镇提出申请,街镇初审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区移民局,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汇审后,报区政府审查,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时间。每年4月20日前,淹没街镇完成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并汇总报区移民局;5月15日前,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完成汇审报区政府审查;5月25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报材料要件。

1.项目法人或自然人的申请报告;

2.所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

3.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以企业作为业主的);

4.街镇填报“库区基金项目申报表”、“库区基金项目预算申报汇总表”、“库区基金项目预算申报明细表”。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使用库区基金的项目,按照移民工程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一)所有使用库区基金的项目都应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安全管理制、合同制和工程验收制。

(二)生产经营性项目由业主直接组织实施。对于单一规模小、建设类型基本一致,但地点分散的项目,可由村(社区)或街镇统一组织实施。

(三)项目编制、设计、监理、监测评估等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可列入项目投资。

(四)项目竣工验收。凡使用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项目,均应实行竣工验收。使用库区基金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单项工程项目验收,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终验;移民实施创业致富项目,可由街镇组织验收,区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抽查;使用库区基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业主单项验收、区级验收的基础上,市移民局组织专家抽查验收。有关验收程序、内容参照《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渝移发〔2008〕70号)文件执行。

(五)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翔实。可参照重庆市移民局和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加强三峡移民后期扶持档案工作的通知》(渝移通知〔2005〕98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因故调整项目计划,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四章 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库区基金的使用应与现有大中型水库三峡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及结余资金、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基金及结余资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市政府切块分配给我区的三峡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解决城镇移民遗留问题资金,除专项用于这两块后的结余资金均纳入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库区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纳入区财政局开设的“三峡库区基金”专户,按规定用途,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年终结余的库区基金,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库区基金的拨付方式。

(一)对用于解决库区城镇移民遗留问题的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和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等个人生活性补助支出,区财政局按照经区政府审定的支付计划,从基金专户拨付资金到邮政银行长寿支行或建设银行长寿支行直接发放给移民家庭、个人或移民村社。区移民局应建立以身份识别为标识的个人档案。

(二)对用于经批准的项目扶持资金,区财政局按照会同区移民局共同审定的拨款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从基金专户拨付资金给项目实施业主。如自筹资金没有到位,项目因故缓建或终止的,因故变更项目计划、又未经原项目审批程序审批而擅自实施的,不得拨付。

第十四条 库区基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终,区财政局按年度向区政府报告库区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编制列入财政总决算,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区移民局根据库区基金使用详细情况,编制库区基金统计年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时间分别报市移民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区移民局建立库区基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区移民局应督促项目实施业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库区基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财政、移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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