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5015002900316144号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孔某某,驾驶证号510221********153X,车牌渝A3***G。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4月5日13时25分,在长寿区云芦路1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