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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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3905W/2023-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统计 [ 体裁分类 ] 统计分析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统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重庆市长寿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日期:2020-04-28

重庆市长寿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长寿区统计局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区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9301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3502个,增长60.4%;产业活动单位10627个,增加3527个,增长49.7%;个体经营户49956个(详见表2-1)。

2-1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9301

100

企业法人

8121

87.3

机关、事业法人

520

5.6

社会团体

125

1.3

其他法人

535

5.8

二、产业活动单位

10627

100

第二产业

1529

14.4

第三产业

9098

85.6

三、个体经营户

49956

100

第二产业

5522

11.1

第三产业

44434

88.9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630个,占39.0%;制造业1005个,占10.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99个,占8.6%。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8014个,占56.1%;住宿和餐饮业5441个,占10.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9.0%(详见表2-2)。

2-2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9301

100.00

49956

100

采矿业

36

0.4

7

0.0

制造业

1005

10.8

1405

2.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0

0.8

3

0.0

建筑业

372

4.0

4107

8.2

批发和零售业

3630

39.0

28014

56.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36

3.6

4483

9.0

住宿和餐饮业

579

6.2

5441

10.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0

1.3

167

0.3

金融业

20

0.2

房地产业

261

2.8

32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99

8.6

702

1.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9

2.0

41

0.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2

0.7

19

0.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34

4.7

4068

8.1

教育

302

3.3

111

0.2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2

1.3

443

0.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9

2.7

913

1.8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80

7.3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8121个,比2013年末增加3668个,增长82.4%。其中,内资企业占99.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外商投资企业占0.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3%,私营企业占92.1%(详见表2-3)。

2-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8121

100

内资企业

8076

99.5

国有企业

25

0.3

集体企业

19

0.2

股份合作企业

3

0.0

联营企业

2

0.0

有限责任公司

486

6

股份有限公司

58

0.7

私营企业

7483

92.1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9

0.1

外商投资企业

36

0.4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8.77万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6.80万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0.11万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8.65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5.94万人,占31.7%;建筑业3.79万人,占20.2%;批发和零售业2.37万人,占12.6%。(详见表2-4)。

2-4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187688

68039


采矿业

1120

118


制造业

59425

2076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634

801


建筑业

37877

7150


批发和零售业

23718

1084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397

1587


住宿和餐饮业

4120

255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94

416


金融业

1231

617


房地产业

6745

326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965

347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83

63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47

101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584

1313


教育

9587

5632


卫生和社会工作

4700

319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55

116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315

3411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不含金融业的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736.8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52.1%,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47.3%。不含金融业的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352.00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53.2%,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46.4%。

2018年,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1795.6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62.3%,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37.7%(详见表2-5)。

2-5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2736.89

1352.00

1795.64

采矿业

4.29

1.15

9.59

制造业

1180.47

540.30

888.5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9.92

60.13

20.93

建筑业

151.07

117.08

199.53

批发和零售业

196.79

118.30

526.8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46

13.88

25.27

住宿和餐饮业

7.45

2.81

9.3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10

4.25

6.81

房地产业

378.39

224.83

52.5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5.59

79.35

26.4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87

2.27

4.1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73.93

149.45

8.8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65

0.46

5.95

教育

21.89

5.15

3.40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28

11.93

3.3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19

1.76

3.7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8.66

13.44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按国务院经普办要求,金融业数据暂不发布,表中合计数不含金融业单位数据。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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