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00930385XN/2023-00155 | [ 发文字号 ] | 长民政〔2023〕83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8 |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救助工作,妥善解决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实际问题,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要求,决定提高我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60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
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区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六、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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