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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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3〕2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精神,切实帮助各类贷款主体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长寿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第19届4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重庆市长寿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精神,切实帮助各类贷款主体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区级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中规定的具有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是指由市经济信息委发布的重庆市“双百”企业名单中的大型民营企业;制造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的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由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的,符合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成立长寿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工业、商贸物流的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

第四条  由区政府授权指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经办银行应符合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运行要求,并与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纳入合作范围。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机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由区财政局筹集。

第七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市场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区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款能力,无失信违法记录;

(二)属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百”大型民营企业;

(三)流动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额度:

(一)“双百”大型民营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0万元;

(二)制造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三)中小微企业单笔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四)借款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五)个体工商户单笔贷款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符合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类型的贷款主体按对应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单笔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银行应提前7日向资金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第十二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资金使用费按每个工作日0.1‰计算,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专精特新”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若15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贷款主体向合作银行申请续贷,填写《长寿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续贷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四条 资料审核。银行对贷款主体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资金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同时提供上级银行对该贷款主体续贷业务的审批通知书或上级银行已落实放款手续的承诺函。

第十五条 部门审批。资金管理机构将合作银行报送的全部资料编号建档后送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财政局审签,对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需要报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批同意意见,复核确认后,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汇入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归垫。合作银行收到转贷周转资金后,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快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贷款主体委托或授权,银行应及时将贷款主体使用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和使用费,一并汇入资金管理机构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一并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要求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封闭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机构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年初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后停止使用,资金按原渠道退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全过程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资金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资金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及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资金管理机构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简报、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合作银行与区财政局、资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仍然有效,若已到期则需另行签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9〕108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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