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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公告

日期: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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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版)》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为进一步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全区养老服务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5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会同区财政局起草了《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日期2026123日至2026127日,请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于2026127日前将宝贵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1932289121@qq.com。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3-40244013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版)(征

求意见稿)》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2026123      

附件

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为进一步激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全区养老服务发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5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办法。

第二条    长寿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长寿籍年满60周岁老年人提供符合养老行业相关要求的养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寿区养老服务发展扶持坚持保障基本、引导预期、分类实施、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措施包括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保险补贴和国有资产租金补贴。

第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包括老人托养补贴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一)老人托养补贴。养老机构托养长寿籍或四川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老人托养补贴。老人托养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入住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贴。养老机构可以申请享受不超过60个月的老人托养补贴。

(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首次经市级相关行业部门评定为相应等级且经区民政局复核通过后,给予四星(叶)级15万元、五星(叶)级30万元的一次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已享受四星(叶)级奖励后提升至五星(叶)级的养老机构可补发差额,同时获得同等星(叶)级的不得同时享受奖励。

第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补贴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和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支持品牌化、专业化和连锁化的养老企业采取“机构带中心、中心带站点、站点服务家庭”的模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符合上述模式的企业可以免收其运营养老服务中心所在街道(镇)的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点)的场地及设施使用费。

(二)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为辖区老人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的按照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社区老年文化活动项目补贴。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每月最多补助一次,按季发放。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等四类重度残疾老人或年满60周岁的低保、特困老人或年满80周岁的老人提供助浴、助洁、助餐、助医服务,为农村留守老人、分散供养特困老人提供走访帮扶服务,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第八条    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保险补贴。当年新备案且未纳入市级统一保险范围的养老机构、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点自行购买场地安全保险后,按照机构缴纳保费总额30%的标准给予养老场所安全保险补贴。养老机构可以申请享受不超过5年的养老服务场所安全保险补贴。

第九条    国有资产租金补贴。依法登记备案的普惠型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租赁区属国有资产发展养老服务的,给予专项租金补贴。租金每平方米每月高于10元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20元,租金缴纳后予以补贴。养老机构可以申请享受不超过60个月的国有资产租金补贴。

第十条    严格贯彻落实土地、财政、税收、招商、培训及投融资等养老服务发展优惠扶持政策。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扶持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长寿区养老服务扶持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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