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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通知书
日期: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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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于2025年2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住建罚字〔2024〕第18号-2、第18号-3)需补正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补正后:“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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