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裁量权基准等事项的公示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裁量权基准等事项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机关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站、重庆市长寿区质监站、长寿区住房城乡建委档案室、长寿区经开区管委会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
三、行政执法常用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地方性法规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2.《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3.《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三)部门规章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立案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二)调查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述规定的期限。
(三)法制审核、上会研究
案情调查清楚后,由执法人员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提交法制科审核。审核通过,由委机关领导讨论做出处罚决定。
(四)听证告知
听证适用范围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对属于听证适用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发出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
当事人有要求的,依法组织听证。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处罚事先告知
在处罚决定之前,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
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结案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依法缴纳罚款到指定账户,执法机关保存缴款书复印件,制作结案报告,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联系方式: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联系电话:023-40661550;联系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行政中心联建楼111室。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法制科;联系电话:023-40244519,联系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园西路10号。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1。
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2。
八、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详见附件3。
附件1: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事项清单
3: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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