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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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四好农村路”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26〕1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             

 

重庆市长寿区“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四好农村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促进“四好农村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根据《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四好农村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四好农村路”发展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坚持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齐头并进,协同发展。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公路事务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四好农村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项目谋划申报、建设土地保障、完成土路基施工、施工期间矛盾纠纷调解和全程配合施工推进,做好建成后接养及资产入账工作。

区公路事务机构作为“四好农村路”项目牵头实施主体,要做好设计、建设、移交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充分调动村(居)民的积极性,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参与本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好农村路”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四好农村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核查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督导考核工程质量、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更新电子地图等。

区公路事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实施、养护质量考核,监督养护资金使用等。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区道路运输事务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四好农村路”公共交通运输和农村客运开行等运输管理及安全监督工作。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四好农村路”路政执法,处理路政违法事件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四好农村路”相关工作,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保障“四好农村路”建设、养护等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  鼓励在“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过程中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管理、养护水平。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县道建设规划由区公路事务机构提出编制意见,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审批。新升级的县道建设规划应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应与各镇街、行政村相关规划充分衔接。

经批准的“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建立“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年度动态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目标,结合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实际需求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会同区财政部门拟定并申报当年建设计划。待市级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后,将年度计划分解下达至区公路事务机构,并同步抄送至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凡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项目库且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已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业主单位已明确、建设资金已落实。

——县、乡道建设项目须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

第十一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小或增大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指标。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并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计划采用“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

第十三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排水、安全防护、标识标线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四好农村路”建设完成后应设置公路养护公示牌,明确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十四条  村道技术指标

(一)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二)单车道农村公路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米。

(三)农村公路路面可以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地理环境、使用功能,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路面结构形式。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25;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第十五条  “四好农村路”工程施工图应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其中技术简单、施工规模不大的村道建设项目施工图可参照《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设计通用图》,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用于指导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进行多项目合并招标。

第十七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八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应选择具备相应公路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四好农村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四好农村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四好农村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工作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重庆市小交通量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指南(试行)》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更新本行政区域“四好农村路”基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将项目线路编号、完工里程、宽度、视频航迹等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四好农村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四好农村路”养护提倡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护体制,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四好农村路”养护。

第二十七条  县道养护计划由区公路事务机构负责编制并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并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村道的,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道的养护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

第二十九条  “四好农村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四好农村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应明确管护人员,按时维护,做到路面平整,无坑凼、错台,无明显裂缝、沉陷,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排水设施无堵塞,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四好农村路”桥梁、涵洞、边坡和不良地质路段应加强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长期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四好农村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四好农村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三十条  负责“四好农村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正常使用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四好农村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对开通农村客运的“四好农村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聘请人员开展“四好农村路”的日常巡查、清扫保洁等工作。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对“四好农村路”养护的监督作用。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四好农村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可以不确定两侧公路用地或者适当降低标准。

第三十三条  自农村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标线及其附属设施;

(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限重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第三十七条  “四好农村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区公路事务机构负责县道的路政巡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和新纳入县道规划的乡道的路政巡查工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核实和查处。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制村通客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制村常住人口数量达100人以上。

(二)建制村已通公路,并验收合格。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路段单车隧道净高不小于3.5米。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为《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一、二、三类桥梁。

(三)建制村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路段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并按规定要求设置错车道。

(四)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要路段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完善公路安全设施。

线路长、成本高、客车平均实载率达不到50%的农村客运线路,无法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可持续运营的,地方财政建立补贴机制,维持农村客运可持续运营。

第四十条  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会审,满足第三十九条相关条件后,再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开通农村客运。

第四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打击破坏“四好农村路”的“超限”行为。

第四十二条  区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应严把农村客运、货运市场准入关,严格落实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通行审核有关要求,严格审核程序、审核条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应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坚持管控投资、精打细算、讲求绩效的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区财政局落实本级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预算。

鼓励采用农村公路资源开发、捐助、捐款等方式依法筹集“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

第四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四好农村路”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四好农村路”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长效机制,不得拖欠“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的,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挪用的,将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四好农村路”进行养护的,将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四好农村路”路产路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9月2日印发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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