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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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09〕19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以及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渝住公积金委发〔2009〕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长寿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深得民心的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尽快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规范缴存要求,严格缴存标准

凡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临聘合同制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从《条例》公布之月(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补缴时间计算不超过单位成立之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长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长寿区分中心)审核,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从2005年1月起补缴,也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区政府将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内容,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确保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受侵害。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切实履行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长寿区分中心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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