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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十六届六次会议第347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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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委员

您在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六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依托公立医院建设月子中心的建议(第347号)收悉。区卫生健康委对此高度重视,认真办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我区公立医院开设月子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公益性质,聚焦医疗服务主业,做好疾病诊疗相关工作加强产后医疗保健及产后医学康复,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安全、有效的产后康复治疗。

月子中心作为一种新兴业态,主要为孕产妇提供产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不属于医疗保健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仅开展母婴生活照料服务的月子中心不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开展医疗保健服务的月子中心,应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仅有权对相关机构开展的医疗保健服务进行监管。

委积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创新探索开设第三产业,通过第三产业模式建设月子中心,为广大孕产妇提供安全、专业、普惠性的产后保健服务。同时,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为民营月子中心提供服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强化产后保健领域人才培养,扩大产后保健服务覆盖面。我委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进一步规范月子中心开设的产后照护等服务,共同促进月子中心新兴业态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需求。

二、关于公立医院开设月子中心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

公立医院开设月子中心,其服务内容应明确区分诊疗活动与母婴生活照料服务。诊疗活动包括疾病的诊断、治疗等,需由专业医疗人员进行,并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母婴生活照料服务则更注重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可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护理人员提供。目前月子中心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和监管部门,导致审批准入和日常监管缺位20244月,市卫健委印发文件,将月子中心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纳入卫生健康日常监管体系。现阶段,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设月子中心或与民营月子中心合作,必须先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后续将严格遵循政策文件规定,动态优化实施标准。

三、关于加强对月子中心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月子中心作为一种新的产后康复模式,能有效方便广大产妇日常生活,但涉及消防、住宿、餐饮、卫生、康复、生活料理等多方面,处于多个监管部门职能交叉地带。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渝安委〔20248号)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我区建立以卫生健康部门为主,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商务、民政等部门为辅的监管队伍体系,我委将月子中心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严厉打击月子中心非法开展诊疗服务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月子中心的服务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多部门联合监管,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月子中心的日常监管和巡查监督力度。

希望该回复能得到您的肯定。再次衷心感谢您对妇幼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关心

此复函已经余建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区政协提案委,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6日

联系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8号长寿区卫生健康委202室(邮编:401220

联系人:彭静

联系电话:023-4024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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