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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政协重庆市长寿区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2-06-06

农工党长寿区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调整农村房屋建设政策的建议》(第26号)已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宅基地建设管理要求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重庆市土地管理实施规定》等文件对我市范围内宅基地的申请情形、申请条件、用地标准以及审批流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2020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文件都对农村宅基地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分类和禁止,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街镇宅基地管理工作做好指导。

二、宅基地集中建设手续办理方面

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792 号)及《重庆市长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有关机制的通知》(长寿规资发〔2020〕81 号)文件精神,为实施村庄规划,已取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迁建的,应当编制拆旧建新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区政府审批,并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落实,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住宅占地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其农用地转用审批按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积极配合指导街镇和部门,依法办理集中置换建设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办理。

三、宅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方面

(一)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

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2020年中央启动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选取104个县(区)和3个地级市为新一轮试点地区,并要求各地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二)我市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经中央深改组批准,大足区新增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2020年,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全国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我市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位列其中。目前,3个试点区严格按照《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分别成立了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推进机构,稳慎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三)我区将积极争取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长寿区地处重庆腹心,交通便利,坐拥极佳的区位优势,但农村存在大量闲置房屋,未能形成宅基地的高效利用。根据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市委市政府指导下,我区将积极争取宅基地试点。

四、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多措施并举,完善发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一是区规自局和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行业部门是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后续建房管理的指导监管主体,将严格按照“三到场”要求,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指导。

二是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街镇及时组织相关机构实地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及时组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所(中心)等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要组织相关机构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三是根据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市委市政府指导下,我区将积极争取下一批次国家宅基地试点,积极探索我区城镇户口可以在原有宅基地上修建或则改建住房,或可采取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居民合作建房等相关创新政策。

(二)建立巡查监管机制

加强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监管,对“未批先建”、“批甲占乙”“占用耕地”以及超批准面积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协调有关区级部门依法查处。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定期对街镇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按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非常感谢贵委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这将成为我们今后做好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促进我区农业农村工作更快、更好发展。

此复函已经殷道川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贵委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区政协提案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

(联系人:孔德成;联系电话:4025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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