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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区政协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45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2-05-13 来源:区发展改革委

郭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区国有投资项目摒弃“低价中标”评标办法的建议》(第34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评标方法的有关规定

1.《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对评标方法有明确的表述,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是设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法律依据。

2.《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要求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9〕114号附件7),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目前,为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市政府以府办发2019114文件对运用什么评标办法进行了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除外,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评标方法

二、执行过程中加强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低价中标风险担保制度。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中标价格低于最高限价85%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要求拟中标人提供担保。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二是强化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制定了《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质量标准和相应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现场质量监督人员和责任,尤其是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做到现场监督,责任到人。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力度,对施工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三是加强投标人信用管理。未按要求缴纳低价中标风险担保的拟中标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良行为直接记12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进行相应惩戒。对合同执行不到位的中标人,项目法人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将合同及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按相关行业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三、加强行业自律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业内企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的培训学习,把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经验在行业内广泛运用,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会以适当方式把您的良好的愿望向市级相关部门反映。同时,也会以您的提案作为努力做好我们工作的导向,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严格落实标后合同变更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强对招标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此复函已经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涛审签对复函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510

联系人:郑智文,联系方式:40245080


长发改函〔2022〕26号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区政协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45号提案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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