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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长寿区第十九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第17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5-08-20

李泉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小区自治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建议”(第170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收到交办件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长寿区现有物业住宅小区159个,菩提街为71个,全区占比45%。现有业委会34个,菩提街道13个,全区占比38%。在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业主积极性不高、意见难以统一、对业委会的职责和运作方式以及候选人等存在分歧,导致业委会成立过程问题多、推进难。业委会成立后,因成员工作忙碌、缺乏相关知识或对业委会作用认识不足,正常有效运行困难。

二、已开展工作情况

为学习借鉴物业管理工作的先进做法,切实提高我区物业管理水平,快速、高效化解物业矛盾纠纷,我委组织凤城街道、菩提街道、长寿湖镇及物业相关工作人员共16人前往无锡市考察学习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物业管理方面的经验。根据学习内容,我委组织本次赴无锡市考察学习所有人员及区内重点街镇、社区书记、物业协会、物业从业人员召开物业管理工作成果汇报专题会议,分享考察学习经验和先进做法。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重庆市长寿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试行)》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经请示市住建委物业监督管理处,市级层面正在研究制定《重庆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拟征求多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施行。经对接区司法局,物管会组建运行办法属规范性文件,应与上级政策要求保持一致。

三、关于明确物管会产生方式及条件的建议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经多次指导后仍不能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既有住宅小区需要推行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

(一)物管会成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7至11人的单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等派员,与业主成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业主成员推荐方式:社区(村)党组织推荐;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十户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应当由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发挥党建引领下的社区治理作用,推动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党组织。鼓励引导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推荐或自荐的业主成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定向征询等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业主成员名单中确定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成员建议人选。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党组织对业主成员建议人员进行审定,形成物业管理委员会拟组成成员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物管会任期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前一个月仍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关于明确物管会职责及工作方式的建议

(一)物管会主要工作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员,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等相关内容,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征求业主意见,对使用或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用部分用途等公共事项进行决定;协调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物管会工作方式及运行规则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定期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通过工作规则确定,明确会议召开频次,并按照规定执行,每年召开定期会议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当以合理方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履职情况。三分之一以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其中业主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会议召开情况需形成书面记录,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同等表决权,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将决定内容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业主意见。

物业管理委员会将拟决定的事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业主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意见,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沟通协调。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表决规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作出决定的事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示、公告等书面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可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建议有条件的街镇参照我委草拟的物管会组建运行办法,选取条件成熟、体量较小的小区作为试点,待正式文件印发后进行推广。

此复函已经区住房城乡建委党委副书记陈忠平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联系人:何川,联系电话:40232255,邮政编码:4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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