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 >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3-05-13
序号实施主体职权名称领域是否涉及企业    依据依据内容
1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6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7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8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0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1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2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13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14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15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16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7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18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19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20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21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22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23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24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八)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25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九)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26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十)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27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十一)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28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十二)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9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30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31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32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33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34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六)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35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实验室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36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7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学校校舍新、改、扩建的竣工验收卫生健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38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39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40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对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41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42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43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44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45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46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计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47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48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条第一款;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49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0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一条第二款;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51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一条第三款;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52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二条第一款;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53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54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55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56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57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六条第二款;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58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六条第三款;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59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六条第四款;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60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六条第五款;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61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62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63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