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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长寿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 年版)的通知

日期:2017-12-26

 长寿府发〔2017〕99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重庆市长寿区区级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 年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 年版)的通知》(渝府发〔2017〕37号)文件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要求,在清理规范 69 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现将保留的 53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动态调整。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动态调整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本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设立依据、收费类别等信息。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清单管理,除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负担。

    三、严格执行监管措施。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重庆市长寿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7版)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实施机构

设立依据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

具有工程咨询相应资质的机构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十条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报建

区城乡建委

施工图审查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门令第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令第23号修改)第八条

3

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区城乡建委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条

4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下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

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区内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影响人防工程安全采取保护措施审批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实施机构

设立依据

5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下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

具有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或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机构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十九条

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下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审批

区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

6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下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

具有人民防空相应资质的机构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第七条

区内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7

人防工程资产评估报告

人防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

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8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线路许可

区交委

公安部门核准的检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条。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实施机构

设立依据

9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安全许可

区交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有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第五条、第六条

10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制

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区交委

安监部门批准的有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1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船员注册及适任证书核发

区交委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的船员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9号)第二十二条

船员注册及服务簿签发

12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区县管权限)

区交委

具有相应公路水运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第十五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

13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区县管权限)

区交委

具有相应公路、水运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第十五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

14

渔业船员培训

区县管理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区农委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条

15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办理与审验

区农委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第十三条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实施机构

设立依据

16

安全评价报告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区商务局

具有燃气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17

近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审批

区商务局

会计师事务所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区公安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

19

消防设施检测

消防验收

区公安局

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

20

设立全区性社会团体和全区性社会团体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全区行社会团体成立、法人变更、开办资金变更、注销

区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21

设立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法人变更、开办资金变更、注销

区民政局

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2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采矿权许可

区国土房管局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十二条

23

划定矿区范围报告编制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区国土房管局

具有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24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编制

采矿权许可

区国土房管局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实施机构

设立依据

25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采矿权许可

区国土房管局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条

26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采矿权许可

区国土房管局

环保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单位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7

房地合一宗地图编制

商品房预售许可

区国土房管局

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8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编制

商品房预售许可

区国土房管局

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9

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二、三级)

区国土房管局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还需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区环保局

具有甲级、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由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31

辐射监测

辐射安全许可

区环保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或放辐射技术服务机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实施机构

设立依据

32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区规划局

具备城市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机构;专门从事交通规划研究的专业机构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需具备城市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附录3第六条

33

规划核实测量(基础竣工核实测量、工程竣工核实测量)

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区规划局

具有乙级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34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区规划局

具有乙级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5

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现场公示牌制作

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区规划局

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36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编制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区市政局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水量检测机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实施机构

设立依据

37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编制、咨询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审查

区水务局

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咨询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咨询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八条《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

38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咨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审查

区水务局

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机构编制;咨询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八条《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

39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工程、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方案编制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保护工程及有关建设许可

区文化委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40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检验报告编制

水系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区卫生计生委

区疾控中心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实施机构

设立依据

41

设置医疗机构及执业申请人注册资金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区卫生计生委

区内各银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

4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区卫生计生委

会计师事务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43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企业登记(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以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区工商分局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九十二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三十六条

44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50万吨以下(不含50万吨)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新建露天采石场除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安监局

具有甲级或乙级建材行业、冶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4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区安监局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4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编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区安监局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九条

4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安监局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序号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

审批事项

审批 部门

实施机构

设立依据

48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经营企业首次、延期及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营许可证

区安监局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第九条

49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新办、延期)

区安监局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50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新办、延期)

区安监局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十八条

51

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十公顷以下)

区林业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集体林地)

区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52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编制

木材采伐(集)许可证核发

区林业局

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53

国有宜林荒山的资源评价、资产评估

租赁、拍卖国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防护林审核

区林业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

《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渝林政法〔2009〕17号)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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