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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0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日期:2017-06-29

 长寿府发〔2017〕42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10项区级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6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0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地区、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10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附件

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10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

类别

处理决定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区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第五条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

全国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第五条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4】66号)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

全国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区经济信息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

《固定投资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渝经信发〔2015〕25号)

全国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2

特种设备修理单位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修理许可

区质监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第六条

审批部门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修理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修理实地条件鉴定评审

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区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区安监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区安监局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区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市场调节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

职业技能鉴定

建设职业技能人员岗位资格认定

区城乡建委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机构

政府指导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报告

8

设立粮食收购企业资金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区商务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

政府指导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9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生产审批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八条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10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种子经营审批

区农委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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