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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日期:2025-04-10


重庆市长寿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机制,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镇街、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各镇街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区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灾害分级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按照受害面积、伤亡人数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见“9附则”部分。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为全区森林火灾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减灾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联系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区林业局、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重庆长寿供电分公司分管负责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设在区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林业局、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可以按程序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见附录10.1。

区县街镇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街镇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3.2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和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一火场跨两个区县行政区域的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省(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负责指挥;跨省(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由区森防指负责指挥;跨省(市)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时,区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火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属地街镇主要领导,区消防救援支队分管领导担任,调度长由区森防办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由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同志担任。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火灾监测、通信保障、医疗救治、专家支持、后勤保障、治安交通、调查评估、宣传报道等10个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录10.2。

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需求,相应提高响应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3专家组

区森防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森林火灾市级专家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录10.3。

4应急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全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力量等支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及联系电话见附录10.4。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街镇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若需增援时,由属地街镇向区森防办提出请求,区森防办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也可由区森防办直接调度力量增援。必要时,请求市森防指实施跨区增援。

5监测和预警

5.1监测

各街镇及应急、林业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预警

5.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

火险预警等级

预警信号颜色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橙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黄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蓝色

低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5.2.2预警发布

区森防办组织应急、林业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根据区域气象条件及其趋势演变情况,对连续3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相关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连续5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5.2.3预警响应

各街镇、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时,森林防火检查卡点实行人员扫码进山入林,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检查,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集中驻防,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应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停止野外用火审批,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增设林区路口检查卡点,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带装开展巡查。必要时,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格野外用火管理。

区森防指对各街镇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6应急响应

6.1火警接报

全区境内的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护林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街镇报告,或者拨打区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40244769和119报警。街镇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确为森林火灾后,应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森防办,并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森防办。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先简要报送书面材料,调查清楚后尽快报送终报。

凡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防办报告的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防办归口上报。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防办向区政府报告: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发生6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森林火灾。

6.2早期处置

森林火情发生后,街镇、区国有林场、林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扑救,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区林业局应加强对早期火情处置的指导。区森防办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扑救,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3分级响应

区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响应。区级应急响应流程、启动条件及措施见附录10.5、10.6。

6.3.1Ⅳ级响应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区森防办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6.3.2Ⅲ级响应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区森防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6.3.3Ⅱ级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区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6.3.4Ⅰ级响应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时,经区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经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由指挥长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健全火场前线指挥机构;指挥长根据需要赴火场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6.4响应措施

6.4.1扑救火灾

属地街镇立即就近组织地方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干部群众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根据火情发展,区森防办协调调度力量增援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4.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6.4.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4.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地街镇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4.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4.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4.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4.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属地街镇、经营主体单位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4.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7.1火灾调查

由区公安局先期介入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有效行刑衔接。

7.12 火灾评估

由区应急局、区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及市森防指提交评估报告。

7.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区森防指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街镇、经营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责成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7.5工作总结

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属地街镇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区森防办。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办负责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综合保障

8.1输送保障

跨街镇增援扑火的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增援队伍所在街镇和部门自行组织运输;跨区调动扑火力量由增援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实施。必要时,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输送车辆。

8.2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3物资保障

区森防办统筹建立区级灭火物资储备库,加强灭火物资储备和维护,用于增援各街镇扑火需要。各镇街和经营主体单位按规定建立本级森林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灭火机具和装备。

8.4技术保障

区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森林防灭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8.5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和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财政应急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9附则

9.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3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

重点地区: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八颗街道、长寿湖镇、葛兰镇、云台镇、云集镇、石堰镇、但渡镇、海棠镇、洪湖镇、万顺镇、国有林区及长寿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楠木院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

重要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活动,高温伏旱期。

9.4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实施后,区森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原则上5年内应予修订。各街镇及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订或修编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4预案培训演练

区森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长寿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暂行)》(长减委〔2020〕2号)同时废止。

10附录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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