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机关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长寿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机关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3年6月9日
重庆市长寿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机关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和市委、市政府《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各项部署,突出稳进增效、除险清患、改革求变、惠民有感工作导向,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全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书写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长寿华章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为民理念全面树立。通过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完善执法监管制度,推动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于行政执法各领域全过程。
(二)执法方式明显改变。积极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激励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引导确立诚信守法意识,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通过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既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又全面权衡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行政管理目的,形成执法良性互动,有效减缓执法对立,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适用范围
(一)柔性执法适用范围
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以及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外,都应推行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贯穿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监管、执法活动中,对发现的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普遍适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确定不同的监管内容和执法重点。
对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柔性执法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涉及的行政执法行为在程序上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包容审慎监管适用范围
包容审慎监管适用于已经发布的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或者可以不予处罚、强制情形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2. 根据各有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后不予处罚的事项;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事项。
四、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得与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本实施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应当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柔性执法,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适当性原则。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应选择必要、适当的方式,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既重视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的运用,又坚持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适用。
(四)高效便民原则。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应当做到程序简明、方法灵活、工作高效,强化主动服务、效率优先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五)公开透明原则。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实施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及其权利义务等信息,并做好宣传、沟通、说理等工作,形成政府与社会、公民良性互动的局面。
五、柔性执法方式
实施柔性执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开展:
(一)说服教育。依据职能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说服教育和疏导的方式,使行政相对人明辨是非、提高认识、心悦诚服地配合执法行动,达到及时自我纠错、自觉遵纪守法的目的。
(二)劝导示范。组建由行政执法人员、志愿者等组成的行政劝导示范队伍,在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设立劝导示范点,通过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对各类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
(三)警示告诫。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示,督促其改正。
(四)指导约谈。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行政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者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约谈。
(五)行政提示。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和日常监管、执法数据进行分析,对某一类型易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行政建议。根据自身职能,在监管、执法中提建议、指方向,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品牌维权意识、诚信守法意识等,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七)行政回访。在作出行政决定后,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并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及建议。行政回访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和涉案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切实纠正;
2. 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对发现行政相对人不合格的监管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查找不合格的原因,按限定的整改期限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情况。
六、包容审慎监管免处罚免强制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中贯彻落实已经发布制定的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对已经发布的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区司法局,确保清单制定合法合理,执行到位。
对已发布的免处罚免强制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机关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做到常抓不懈,确保取得实效。要调查研判,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推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科学推进。要建立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的过程监督、考核、风险防控工作制度,通过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第三方评估等风险管理机制进行科学评判,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二)改进执法方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将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贯穿于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和行政管理工作各方面,探索建立健全与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适应的程序规范、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注重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在事前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尊法守法,事中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一定纠错观察期,如签订保证承诺书等,事后对违法行为跟踪监督纠正,督促行政相对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让守法、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三)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旨在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能等同于不执法。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以及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和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突出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
(四)完善工作台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回访等手段开展柔性执法,严格执行包容审慎监管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并分类建立工作台账。要加强对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数据,总结提炼经验,改善工作方法,健全长效机制。要及时做好典型案例上报工作,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进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五)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需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要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回复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规定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把推行柔性执法工作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六)强化督促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区司法局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提高推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发挥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