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行政执法机关协同协作工作办法》的通知

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长寿区行政执法机关协同协作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3年6月9日
重庆市长寿区行政执法机关协同协作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配合衔接,建立健全权责清晰、信息共享、运行通畅、高效便捷的行政执法协同协作工作机制,根据《重庆市长寿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街镇与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协同协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协同协作,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对线索和案件移送、“行刑衔接”、执法联动、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事务,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的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协同协作工作。
第四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协同协作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对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可能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第六条 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移送方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办理移送手续。受移送方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
第七条 移送案件时,移送方应当向受移送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案件移送书;
(二)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三)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对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列出清单;对依法先行处置的涉案物品,移送方应当将留取的证据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一并移送。
第八条 受移送方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与移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 受移送方接收案件或者在明确案件由其管辖后,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移送方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方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受移送方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方配合的,移送方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案件移送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执法告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投诉举报的,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进行登记,将违法线索移送函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移送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当告知移交违法线索的机关,并由有权处理的机关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但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投诉举报的时限、程序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商机制,研究解决需要协助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合执法等。
第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执法职责衔接紧密,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不同行政检查但可以同时一次性开展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制定联合执法方案,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方案应当明确联合执法的内容、时间、参与机关、职责分工等事项。
第十八条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对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分别管辖的,应当分别立案,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章 执法协作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一)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二)通过自行调查不能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的;
(四)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鉴定、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持的;
(五)需要请求行政执法协助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协助请求的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行政执法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提出协助请求的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二十一条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刁难。协助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禁止,或者协助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衔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规定和标准。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下列行政执法信息的共享:
(一)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及其更新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信息;
(三)与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以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信息;
(四)涉及行政执法的上级机关文件,包括年度工作计划、专项行动方案、业务培训等;
(五)行政裁量基准以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程序;
(六)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信息;
(七)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数据;
(八)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九)涉及已划转、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上述各类信息;
(十)其他需要共享的行政执法信息。
依据保密等法律、法规不能提供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共享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及时沟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相互通报信息共享情况,及时相互抄送相关信息,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第二十六条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印发指导文件、法律解读、案例分析、研讨交流、通报典型经验做法、联合开展执法演练、定期组织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七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协同协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协同协作工作职责的,由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协同协作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