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 > 区政府部门街镇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长寿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倾斜救助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倾斜救助的通知

长医保发〔202326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2330号)等精神,为切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倾斜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倾斜救助对象

倾斜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特困人员。

(二)第二类: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第三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保边缘户、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上述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第一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单次达到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60%的比例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单次达到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50%的比例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因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单次达到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40%的比例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2万元。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救助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救助,不重复享受救助。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如市级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长寿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长寿区民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乡村振兴局

202312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