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1MB1806137Y/2026-00061 | [ 发文字号 ] | 无文号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3 |
重庆长寿“3·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年6月5日
2024年3月9日9时29分许,高*驾驶渝A*****中型普通客车,搭乘易*兰等23名乘客,由长寿区何石井方向沿重庆市长寿区新民路往长寿城区方向行驶,途经重庆市长寿区新市工业园区新民路与新光二路十字路口时,与谢*森驾驶的由长寿区新市工业园区方向沿长寿区新光二路往长寿区北城大道方向行驶的川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渝A*****中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易*兰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5.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应急局作出“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提出处理意见,有力推动事故预防”的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现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派员组成的“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综合分析,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长寿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3·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高*和谢*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 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达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三峡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389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国,注册资本:182万元,营业期限:1997年7月1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出租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普通货运;零售:化工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机械及配件;销售:汽车(不含9座及以下乘用车)、电子产品、摩托车及配件、汽车零部件、五金、交电、农副产品、建材、建筑装饰材料;普通机械制造、加工;电动车销售。(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成都市谢钾生商贸部,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1248号4楼4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82DPB0A;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谢*森;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销售:日常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成都市成华区行政审批局。
3. 高*,渝A*****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54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510221********0215,准驾车型:B1,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12月2日,有效期限:2021年12月2日至2031年12月2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 谢*森,川A*****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51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东风村6组104号,身份证号码:512322********2270,准驾车型:B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1月30日,有效期限:2027年11月30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公司从业人员53人,内设行政部、财务部、安全部、车辆技术部等部门,有39台客运车辆。公司建立健全并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安装并运行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GPS);坚持开展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活动;对企业风险源开展了辨识活动并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对违章人员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查处。
属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只有谢*森一人,平时利用手机的12123APP进行案例和法规学习,自己管理自己的安全,定期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出车前进行车辆检查。
2024年3月9日8时20分许,高*驾驶渝A*****中型普通客车从长寿区土桥出发往长寿凤城方向发车,沿途有人员上下,在长寿区新市街道河石井路段上车4名乘客后,车上共有24名驾乘人员。2024年3月9日9时24分许,谢*森驾驶川A*****轻型仓栅式货车送完货从长寿区新市库格尔电子厂出发回垫江。
2024年3月9日9时29分许,高*驾驶渝A*****中型普通客车,搭乘易*兰等23名乘客,由长寿区何石井方向沿重庆市长寿区新民路往长寿城区方向行驶,途经重庆市长寿区新市工业园区新民路与新光二路十字路口时,与谢*森驾驶的由长寿区新市园区方向沿长寿区新光二路往长寿区北城大道方向行驶的川A*****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渝A*****中型普通客车又撞上停在新光二路的渝AR****号小型轿车,渝AR****号小型轿车受到撞击后,又撞向停在渝AR****号小型轿车前方的渝B*****号小型轿车,造成渝A*****中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易*兰1人死亡2人受伤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新市工业园区新民路与新光二路十字路口,北往长寿区新市方向,南往长寿城区方向,西往何石井工业园区方向,东往重庆工信职业学院;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干燥;该路段标志标线齐全,新民路限速30km/h。谢*森驾驶川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经新光二路时未经过限速标志起点(见下图)。
1.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死者情况:易*兰,女,汉族,身份证号:512322********6282,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2.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5.5万元(含丧葬赔付金40.5万元)。
1. 渝A*****,车辆类型:中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万达牌/WD6608DB,车辆识别代号:LVMY2D4F7GB340578,发动机号码:FG10EG00252,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川A*****,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5047CCYC3314E145-1,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XLP594444,发动机号码:BF08545519,机动车所有人:成都市谢钾生商贸部,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1 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9日10:05许,区应急局指挥中心电话得知新市街道附近发生交通事故,立即通过电话向新市街道核实情况,值班人员于10:25将事故情况电话报告市应急局,11:39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市应急局。长寿区应急局接报事故后,与公安(包括交巡警)、交通、新市街道办等力量迅速赶赴现场会同亿思达公司开展救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伤者救治工作。
事故发生后,渝A*****驾驶员高*立即查看乘客情况,发现很多人受伤,客车立即给乘客打了报警电话,高*拨打了“120”并协助乘客下车,同客车上乘客开展自救互救,离开客车到公路边等待救护车。川A*****驾驶员谢*森也在事发后立即下车等待警察和救护车。等待救护车期间,渝A*****驾驶员高*和乘客招呼路过的土桥至长寿客车将部分受伤较轻乘客搭乘至医院救治。救护车到场后对易*兰等剩余伤者开展了现场急救并将他们送至区医院、区中医院进行救治。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接警后到事故现场开展现场秩序维护和疏散,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开展现场勘查、走访工作,按照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事故编号:501500120240000027)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并与区应急局、区交通局、新市街道、属地派出所进行现场救援。事故发生后,亿思达公司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事故发生后,亿思达公司立即落实人员到现场和医院,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最后易*兰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提供的人员受伤情况,结合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标准,本次事故除易*兰外其余受伤人员均为轻伤。区交通局、区公安局配合亿思达公司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舆情可控。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果: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单位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未发生次生灾害。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00120240000027号)认定:
- 高*驾车行经现场道路超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高*驾车行经现场道路超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高*驾车行经现场道路不按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 谢*森驾车进入路口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路口左侧驶入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高*驾车行经现场道路超速、超载、不按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谢*森进入路口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路口左侧驶入的车辆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高*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森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1. 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4〕V-***号)鉴定意见:川A*****仓栅式货车事发前行驶速度约为67.5km/h,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60.00km/h。
2. 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4〕659号)鉴定意见:川A*****仓栅式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3. 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4〕V-***号)鉴定意见:渝A*****中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41km/h。
4. 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4〕***号)鉴定意见:渝A*****中型普通客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5.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渝长公鉴(病理)〔2024〕**号〕鉴定意见:易*兰符合颅脑损伤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6.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谢*森、高*二人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结果均为“未检出”。
通过以上道路交通责任认定结果及鉴定检测结果,结合现场勘查记录、资料查阅、当事人笔录口供等进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高*驾车进入路口超速、超载、不按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违法行为和谢*森驾车进入路口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路口左侧驶入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的。
亿思达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 公司“长土线”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GPS)未按照道路实际限速值设置超速行驶限值。亿思达公司驾驶员高*驾车在本次事故中所处路段的限速标志为 30 千米/小时,亿思达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系统(GPS)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普通公路:55千米/小时为超速预警,61千米/小时为超速报警,达到超速报警时速的则认定为超速提醒;”公司客运车辆动态系统(GPS)实际设置超速行驶限值61千米/小时,大于事故道路实际限速值100%,导致车辆动态监控系统(GPS)在事发前未能及时发出超速预警,提醒驾驶员高*及时减速行驶,公司未能及时掌握车辆实时速度是否超过所处路段实际限速值,并及时制止超速行驶行为。
四、其他调查情况
成都市谢钾生商贸部公司职工只有谢*森一人,商贸部仅开展了谢*森驾驶川A*****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送货服务,事故调查询问笔录显示商贸部平时安全管理就是作好出车过程安全工作,通过手机APP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事故调查核实发现商贸部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商贸部主要负责人谢*森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职责。
一是基本情况。该大队管理范围为菩提街道、新市街道、渡舟街道全境和八颗街道的城区部分所有国有省县道及城市道路,职责是道路上车辆违法查处、道路隐患的排查、交通事故预防及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及源头管理。四大队辖区道路里程约556.6公里,危化运输企业13家,校车单位8家,两非一租大客车单位21家,重型货车单位128家,网约车单位11家。四大队共有民警11人,协警15人,分为5个勤务小组(5名民警),3个事故处理组(4名民警),另1名内勤民警(加1名领导共2名民警),其中4个勤务小组主要负责路面巡逻防控、纠违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另1个勤务小组负责城区秩序管理及群众的投诉工作。
二是近期工作开展情况。该大队从2024年3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2024年3月9日),共在辖区开展勤务活动100余次,现场查处各种违法行为817余次,其中北城大道、新民路、新光二路等路段开展勤务活动20余次,现场查处违法行为41件,通过测速设备抓拍超速非现场违法行为145件;事发当天(2024年3月9日)全天值班人员进行了辖区所有路面巡逻工作,特别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工作。
-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现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一是客运车辆线路进行了许可,事故车辆渝A*****获得了“长土线”线路牌,线路编号为61387,起始地为“长寿”(原凤城车站),终到站为“土桥”,线路经营权有效期限:2018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是现场执法、检查情况,2024年1-3月共检查企业、在建项目155家次,船舶176艘次、客运车辆1000台次,整治闭环隐患257处。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58件,收缴罚款55.58万元。
三是专项开展情况,开展了2次线路隐患勘察活动,开展了3次城市公交除险清患现场排查隐患活动,排查出8处隐患点。已对45家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开展客运秩序检查66次,检查网约车130余辆,查处网约车违法案件3件,非法运营7件。
四是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每季度开展辖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每月联合公安交巡警、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两客一危”及客运站、公交、出租重点企业安全学习。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对“两客一危”企业的GPS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车辆动态监管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高*(现取保候审),男,群众,渝A*****中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高*驾车行经现场道路超速、超载、不按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1]]、第四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3]]的规定,建议由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重庆亿思达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长土线”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GPS)未按照道路实际限速值设置超速行驶限值,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 第二十条[[4]]、第二十四条第一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2. 曾*国,男,中共党员,现任长寿区人大代表,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GPS)未按照道路实际限速值设置超速行驶限值的事故隐患和公司多名客运驾驶员在2023年度多次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切实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7]]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谢*森,男,群众,其作为成都市谢钾生商贸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责的违法行为,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虽然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8]]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9]]的规定,建议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交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作为川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车进入路口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路口左侧驶入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10]]的规定,建议由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
2.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现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
(二)驾驶员安全驾驶的底线意识不牢。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关于严禁超速、超载的规定清楚具体,驾驶员心中绝不糊涂。驾驶车辆经过路口时先减速后观察再安全通过的操作流程也心中了然。大多数客运车辆驾驶员为了业绩评定,为了多拉客,驾驶员掐点到达客流集中时间点、集中地点等候乘客,此时超速、超载的行为往往会发生,快速通过路口和重点路段的操作也存在。
(三)乘车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差。特别是农村客运车辆的乘客认为所有车辆只要能上车就行,是否超载、超速问题时常不被关注,存在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侥幸心理。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亿思达公司。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整改落实。
一是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一方面培训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使其熟悉交通运输行业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掌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培训驾驶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是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杜绝隐患排查走形式,路查路检应实现运行线路全覆盖,强化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发现和消除车辆的安全隐患,掌握、纠正和处理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
四是强化对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测,运用技术手段防止超范围、超速行驶等不安全行为发生。
五是及时处理事故苗头,对企业同一时期内暴露突出的问题如超载、不系安全带行为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进行整改,并强化结果验收和巩固。
六是建立企业督查机制,对于企业安全管理中做形式、走过场的行为,对于安全管理人员不作为,对于隐患排查不全面、隐患整改不彻底、隐患整改验收不逗硬,对于多次、重复出现的隐患的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做到每一位职工心中有数、肩上有责、眼中放光,彻底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二)成都市谢钾生商贸部。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车辆维护、检测工作管理。
(三)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对事故多发路段道路及配套设施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化解交通安全风险。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道路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切实筑牢道路安全管控防线,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长寿区交通局(现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一是要在行业内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指导督促辖区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吸取事故教训,绷紧安全生产之弦,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二是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三是要落实《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 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渝道运发〔2024〕49号)文件精神,加快“渝运安”建设,及时完成分段限速报警核警机制建设,确保车辆动态监控实时有效,实现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四是要强化客运线路监管,督促客运车辆按照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运行等。五是要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较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企业的执法力度,通过“强监管、严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4]]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5]]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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