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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MB1806137Y/2026-00059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03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重庆长寿“4·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6-03



重庆长寿“4·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编制单位: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年10月31日



重庆长寿“4·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年4月27日5时59分许,黄*勇驾驶渝AD*****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通过万顺叫车网约车平台接单拉载一名乘客后由长寿区骑鞍车站方向沿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往东方水岸方向行驶,途经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桃花农贸市场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周*君相撞,造成周*君当场死亡,渝AD*****小型轿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派员组成的“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重庆长寿“4·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1. 重庆明杰网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杰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渡中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11X7B95,法定代表人:罗*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7月1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二手车经纪,商务代理服务,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洗车服务,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 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叫车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219号2幢6(219-6-3)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MA5UGUDPXF,负责人:廖先俊,类型:分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4月17日,营业期限:2017年4月17日至永久,经营范围:软件开发、销售及平面设计;云信息系统集成和运营,硬件及耗材、设备的租赁、销售;网络技术咨询服务;办公自动化产品的销售及提供相关方案与服务、信息化平台销售及提供相关方案与服务、办公系统软件销售及提供相关方案与服务、信息化社区建设方案提供及相关产品销售;广播系统、远程网络教育系统开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1月6日,廖先俊与廖小玲签订《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廖先俊委托廖小玲作为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总经理,履行负责人和分公司总经理的职责,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包含不限于安全、市场、人事等),代表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及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授权委托期为此授权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负责人代表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

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200403号),证件有效期:2022年5月31日至2026年5月31日,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107号华丰互联网+创意园A座六楼616号〔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219号2幢6(219-6-3)第三层〕。

(二)驾驶人情况

黄*勇,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21********5157,户籍地址:重庆市长寿区********,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准驾车型:C1,驾驶证档案编号:500600624534,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7月6日,有效期始:2023年7月6日,有效期止:2033年7月6日;交通方式:驾驶渝AD*****号小型轿车,联系电话:173****2540。经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比对,未见该人有在逃记录。2021年7月6日,黄*勇与重庆明杰网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

(三)相关车辆情况

渝AD*****号小型轿车,厂牌型号:比亚迪牌/BYD7008BEVA9,发动机号:121030763,车辆识别代号:LGXCE6CB3M0114730,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明杰网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身份证明号码:91500115MA611X7B95,所有人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渡中路160号。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7月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7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7月15日。经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库查询,该车无被盗抢记录。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7日5时59分许,黄*勇驾驶渝AD*****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通过万顺叫车网约车平台接单拉载一名乘客后由长寿区骑鞍车站方向沿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往东方水岸方向行驶,途经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桃花农贸市场路段时,与违法横穿道路的行人周*君相撞,造成周*君当场死亡,渝AD*****号小型轿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桃花农贸市场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骑鞍车站方向,北往东方水岸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平整、干燥,划分为双向六车道。道路两侧为商铺,道路边缘除公交车站外均设有铁制栏杆,禁止行人横穿马路,行人使用天桥过街设施通行。

现场方位:长寿区桃花大道往东方水岸方向

现场方位:长寿区桃花大道往骑鞍车站方向

(六)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君,女,汉族,身份证号:510221********4021,户籍地址:重庆市长寿区******,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交通方式:步行。经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比对,未见该人有在逃记录。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黄*勇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重庆明杰网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凤电话报告,罗*凤派人立即前往现场。“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对周*君进行检查,后宣告其死亡。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001202400000501号),积极妥善协调赔付,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二)善后处置情况

目前死者善后赔偿正在有序开展,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相关检测情况

1.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渝鑫车速鉴字〔2024〕V-***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是:渝AD*****小型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48.92km/h。

2.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渝公鉴(车检)〔2024〕30053号鉴定文书,检验结果为该车事发时前照灯装置工作正常,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渝长公鉴(病理)〔2024〕19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是周*君符合颅脑损伤伴颈髓损伤死亡。

4. 在现场对黄*勇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5. 黄*勇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吗啡呈阴性,氯胺酮呈阴性。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001202400000501号)中认定结论:黄*勇在驾车过程中观察不周,未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而与之相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周*君在横过道路时未确保自身安全未经过街设施通行、在车辆临近时加速横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

此事故中,黄*勇、周*君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且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黄*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周*君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相关调查情况

1. 事故道路桃花大道,没有限速标志。2020年12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联合下发《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城市道路限速标志设置的通知》(渝公发〔2020〕127号)。2020年12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下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重庆市城管局关于规范城市道路限速标志设置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①限速标志限速值高于70km/h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应设必设、可设不设、设必规范”原则规范设置限速标志。②限速标志限速值小于等于70km/h且按照国家标准应规范设置限速标志。③其他城市道路限速标志限速值小于等于70km/h的,按照“可设不设”原则拆除限速标志和其他相关交通标志。2021年,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上级文件要求责成长寿区保安公司对包括桃花大道在内的城市道路限速标志进行了拆除。

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三十公里,公路为每小时四十公里;(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事发道路为双向六车道,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渝鑫车速鉴字〔2024〕V-***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是:渝AD*****小型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48.92km/h。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渝AD*****小型轿车事发时未超速。

  1. 根据调查及充电记录(订单编:40120000202045010427050856),当天事故事发前5时46分渝AD*****小型轿车在老城体育村充电站充电23.96度,黄*勇利用车辆充电时间休息了约一个小时,车辆充电后他将车开到距充电站4公里外的实验中学附近时就从万顺网约叫车平台接到了乘客单子,至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行驶约10分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七款: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之规定,可以排除驾驶人疲劳驾驶。
  2. 根据交巡警提交车辆检验检测报告,驾驶人黄*勇除观察义务外无其他不安全行为;渝AD*****车辆无不安全状态。

(四)直接原因及分析

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渝长公鉴(病理)〔2024〕**号〕、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渝公鉴(车检)〔2024〕*****号〕、《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4〕V-***号)等鉴定检测结果,结合现场勘查记录、资料查阅、被询问人笔录口供、现场视频资料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周*君在横过道路时未确保自身安全未经过街设施通行、在车辆临近时加速横穿的行为。

  1. 黄*勇驾驶机动车应当尽到观察义务,但该路段系两边有铁制栏杆围挡,禁止行人横穿的路段,且有天桥等过街设施,该路段的交通元素里不应当有行人元素,行人元素系该路段上的小概率事件,不应当作为驾驶人的观察义务中主要因素存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来看,行人应当尽观察义务,且应当直行横过马路;
  3.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图和车辆速度鉴定:机动车行驶速度为48.92km/h,可以测算出机动车每秒行驶距离为13.58米,根据国际惯例,人的反应时间+协调时间+制动时间之和约为2.5秒,在不考虑其他车辆干扰的情况下,车辆制动非安全区为33.95米,即在此范围内无论驾驶人是否尽到观察义务,是否做出反应和操作,都必将造成事故。事故视频资料显示,黄*勇驾驶车辆进入桃花大道骑鞍红绿灯入口时从右侧超过一辆越野车,越野车在左侧车道,黄*勇在右侧车道同向行驶,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黄*勇驾驶室内受对向车道车辆远光灯影响有明显的炫目效应,无法观察到前方是否有行人,后在行人的遮挡下,虽然炫目消失,但行人已在车前,且行人在横过马路时,为躲避与黄*勇同向行驶的车辆时有加速横穿的行为,致使黄*勇无法及时采取其他避险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车辆撞击行人时,车辆未有制动痕迹产生,车辆也未发生偏向,属于正常操作,结合检验鉴定,驾驶人系突然间遇到紧急情况而又无法采取其他避险措施,驾驶人除观察义务外无其他过错行为,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无其他过错行为的认定。

四、相关单位调查情况

(一)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已制定2024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成立安全管理机构、任命专职安全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制度》《注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制度》《网约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等10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形成制度汇编,分别于2024年1月28日、2月23日、3月25日、4月27日组织网约车司机们开展了安全培训,在“长寿先锋群”微信工作群向网约车司机们发送安全提醒。

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1. 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调查,该公司《万顺司机服务合作协议》第二十条特别约定“1.万顺叫车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新型服务合作关系,万顺叫车作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平台方,与司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亦不存在挂靠关系。”未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之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1)根据调查,该公司对黄*勇开展了岗前教育培训为线下理论培训,理论培训学时未达到该公司制定的《网约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八条“驾驶员在平台注册前,应当由区县分公司组织驾驶员进行不少于24学时(每学时45分钟)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2)根据调查,该公司每月组织万顺叫车长寿片区的网约车司机们开展安全学习的时长是半小时至一个半小时,未达到该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网约车平台在册驾驶员应按期参加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持续增强本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按照不少于3小时/月的时限要求执行。”的要求,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2. 督促网约车车辆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相应义务不到位。根据该公司《注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区县分公司应当与网约车车辆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如平台电子安全协议、纸质安全协议等),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并督促其安全生产相应义务。”该公司与网约车驾驶员签订的《202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里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二)重庆明杰网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管理制度》《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等9项制度,分别于2024年1月22日、2月23日、3月21日、4月22日召开安全例会,每日在“长寿合规车”微信工作群向网约车司机们发送安全提醒。

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1. 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调查,该公司配备安全员1名并明确安全员职责,实际该安全员只是在工作繁忙时临时帮忙,未落实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与安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制度制定不完善。该公司2023年1月制定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仅两条内容,未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2024年6月也就是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才将各项制度修订完善。

3. 岗前培训不到位。根据调查,该公司对黄*勇的岗前培训方式为口头培训,提供的黄*勇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考试试题与万顺叫车公司提供的黄*勇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考试试题为同一份内容。

(三)事故原因与主体责任关系分析

结合本文中直接原因及分析,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图和车辆速度鉴定:机动车行驶速度为48.92km/h,可以测算出机动车每秒行驶距离为13.58米,根据国际惯例,人的反应时间+协调时间+制动时间之和约为2.5秒,在不考虑其他车辆干扰的情况下,车辆制动非安全区为33.95米,即在此范围内无论驾驶人是否尽到观察义务,是否做出反应和操作,都必将造成事故。事故视频资料显示,黄*勇驾驶车辆进入桃花大道骑鞍红绿灯入口时从右侧超过一辆面包车,面包车在左侧车道,黄*勇在右侧车道同向行驶,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黄*勇驾驶室内受对向车道车辆远光灯影响有明显的炫目产生,在行人的遮挡下,虽然炫目消失,但行人已在车前,且行人在横过马路时,为躲避与黄*勇同向行驶的车辆时有加速的行为,致使黄*勇无法及时采取其他避险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车辆撞击行人时,车辆未有制动痕迹产生,车辆也未发生偏向,属于正常操作,结合检验鉴定,驾驶人系突然间遇到紧急情况而又无法采取其他避险措施,驾驶人除观察义务外无其他过错行为,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无其他过错行为的认定。

综上所述,故调查中发现以上两家公司存在的问题与该起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并无因果关系,以上两家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

五、有关部门监管情

(一)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发地为长寿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一大队辖区,该辖区内共有城市道路220公里;共有货运运输企业150家,客运企业4家,危化品运输企业4家,租赁企业19家。 从20244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2024427日),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一大队共在辖区道路上开展勤务活动100余次,查处各种违法行为1340余起,劝导随意横穿道路的行人100余次。

(二)长寿区交通运输委。一是压实网约车平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4年就北站网约车派单问题及电子围栏设立问题约谈滴滴网约车平台公司1次,督促该公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强化营运安全管理,做到合规派单、守法经营。二是重拳整治各类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围绕高速公路出入口、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重要商圈、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依法查处网约车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违规跨区域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共计开展客运行业执法检查250余次,积极联合公安交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24余次,形成依法严管态势。20241月至4月,共计检查网约车410余台,查处网约车违法行为16件,罚款0.24万元。

(三)永川区交通运输委。按照《2024年度交通行业安全执法检查计划》,20245月,永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川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共同对万顺叫车重庆分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并填写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表。同时,永川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持续开展打击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驾驶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作。20241-6月,查处万顺叫车平台相关违法案件16起,合计罚款8万元。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黄*勇,驾驶渝AD*****号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过程中观察不周,未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而与之相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二)相关单位的处罚建议

1. 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严格执行落实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网约车驾驶员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虽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款[[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交通运输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重庆明杰网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落实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对网约车驾驶员管理上存在漏洞,虽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的规定。建议由长寿区交通运输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

根据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长寿区交通运输委、永川区交通运输委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在事故发生路段有行人天桥过街设施的情况下,行人为图方便横穿机动车道,违反交通规则;二是在黎明、清晨、深夜时段,道路上人少车少,车辆驾驶者因为麻痹大意而易观察不周;三是该路段夜间行驶由于没有中央隔离带等物理设施遮光可能存在的炫目效应。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强化营运安全管理,做到合规派单、守法经营;加强网约车车辆技术管理,督促并落实车辆按期开展年度审验,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不符的网约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资质核查把关和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岗前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日常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风险研判,对屡次违法违章人员及时纳入重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重庆明杰网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入排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车辆驾驶人的驾车安全意识,严守法律法规,驾车的时候要多注意道路周围环境的情况,更要提高警惕,注重观察道路上的行人动态;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对车辆的动态监管,提升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对事故多发路段道路及配套设施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特别是无中央隔离带后防范炫目效应,进一步改善和优化道路通行条件,消除视角盲区。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化解交通安全风险。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道路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切实筑牢道路安全管控防线,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长寿区交通运输委。要在行业内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指导网约车车属公司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及网约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规定,吸取事故教训,绷紧安全生产之弦,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五)永川区交通运输委。要主动抓好抓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督促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大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网约车事故的发生。

附件: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对重庆长寿“4·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签署意见表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款:“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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