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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MB1806137Y/2026-00057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03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长寿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8·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6-03

长寿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8·24”一般坍塌事故

编制单位:长寿区政府“8·24”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年1月13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二)事故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专家组意见

(三)直接原因

(四)间接原因分析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四)参建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二)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三)长寿区住房城乡建委



长寿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8·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24日上午10时20分许,河南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乐源公司)在聚乙烯醇光学膜项目临时安装材料堆放地(简称料场)作业现场,卸料过程中发生一起钢管堆滑动坍塌,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20〕17号)文件的规定,成立由长寿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等为成员的“长寿区政府“8·2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长寿区纪委监委另行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了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出具鉴定意见。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形成了下一步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南阳乐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当事人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坍塌。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1. 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化建),成立于1963年10月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5032J,法定代表人:李成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7,552.5373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经营范围: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安装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测量甲级、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地基和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专业工程承包一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专业承包一级。

  1. 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堂,成立于2023年6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CL37RD1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蔡庄社区50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公司是事发项目的施工分包单位。

  1. 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郡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82434H,法定代表人:李兴兰,注册资本1,080万元,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1幢15-1,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预备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丙级;工程造价(甲级)司法鉴定。

  1. 吊装设备公司

重庆市杰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瑜公司),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1日。法定代表人:李志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14800106。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注册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晏中路11号1幢2单元3-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销售;装卸搬运;通用设备维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筑设备租赁;零售: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道路货运;货物吊装服务;机械设备维修;物流信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陈*

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项目库房管理人员。陈*2024年7月28日至8月4日完成了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学习并考核合格,后被公司安排到年产700万平方米聚乙烯醇光学膜项目从事库管工作,在接受项目部上岗前考核、安全技术交底后,陈*于8月18日开始上岗作业。8月24日,陈*上班前接受了项目部有关施工注意安全事项的班前教育并确认,陈*当天工作范围为经四路与纬三路交叉口西边外 50 米临时材料堆放区的库管区域,陈*负责最后进场材料数量的清点工作。事发地点在临时库房外约4米距离处。

(二)事故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事故发生单位: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年产700万平方米聚乙烯醇光学膜项目施工合同和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合同造价428.59万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年产700万平方米聚乙烯醇光学膜项目总承包施工。公司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对事发项目新进场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对新进场的材料、设备、人员进行了登记并向监理单位报验,对现场材料和建渣做了及时清理。项目部开展有班前教育,作业人员在班前活动记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公司不定期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进度、质量巡查,配合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月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了整改,有整改措施回复。

  1. 项目总包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3月30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年产700万平方米聚乙烯醇光学膜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和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合同造价1.24亿元。2024年6月20日,项目部编制了钢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监理单位的审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对事发项目新进场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对新进场的材料、设备、人员进行了登记并向监理单位报验,对现场材料和建渣做了及时清理。项目部开展有班前教育,作业人员在班前活动记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公司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进度、质量巡查,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月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了整改,有整改措施回复。十三化建与南阳乐源公司的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安全责任,并严格按照约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及督促隐患整改,依据《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按照工种、分项进行了技术交底。

  1. 监理单位: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建立有工程监理组织机构,成立了项目监理部,派驻有项目监理人员。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有现场工作情况,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报验手续进行了审核,对重点部位及工序开展日常监管。对施工现场所用材料、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入场检验,不定时开展有安全、质量巡查,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了安全月检及重大活动期间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并复查。制定并执行了包括吊装作业监理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 吊装设备公司:重庆市杰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杰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瑜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光谱光学膜工程项目部签订了《吊车租赁安全协议》,该协议中约定“10、吊车司机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服从甲方、业主方的工作安排和指挥”。吊车驾驶员持有该事故作业现场的吊车操作资格证,杰瑜公司对吊车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并要求吊车驾驶员听从吊装现场指挥人员的调度指挥,吊车驾驶员事故当天在事故现场执行了现场指挥人员的调度指挥。

  1. 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于2024年4月22日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召开安全监管计划交底会,明确了各方职责及监管要求。计划对该项目安全监督检查3次,实际检查7次,共计查出17条事故隐患,发出局部停工意见1份,提出停工整改意见6条,共计罚款4000元,对项目经理扣分一次,共计3分,对监理工程师扣分一次,共计1分。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4日6时40分许,南阳乐源公司(土建一队)施工现场负责人鲍*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在施工场外的料场召开班前会,并布置了当天的工作:安排赵*栋、申*清、陈*梅、王*安负责一车钢管材料吊装卸货的任务;

9时许,鲍*通知工作人员到料场卸货,工作人员到料场后在吊装区域拉设警戒线、放置警示牌后开始作业,赵*栋指挥起重作业,申*清在运输车上挂钩,陈*梅在地面堆放钢管处摘钩;设置警戒区、吊装作业前安全员王*安到现场巡查后随即离开。

9时15分许,库房管理员陈*(南阳乐源公司老板之子,因其特殊身份,现场管理人员视其为公司管理层)来到卸料现场,自行先在货车上协助挂钩,随后下车即安排吊车吊了一些堆在钢管旁边的钢筋以协助钢筋工工作,然后自行去地面钢管堆放处协助陈*梅摘钩工作,并指挥卸放钢管的堆放顺序和方位。钢管堆放在距库房约3米多距离的空地上,第一层顺序放置了五捆,第二层顺着第一层放置了四捆,第三层顺着第二层放置了三捆。

10时20分许,运输车上剩余最后一捆钢管,另一捆钢管被吊车吊至地面钢管堆的上方位置待摘钩,陈*梅和陈*分别登上钢管堆,陈*梅站在钢管堆靠库房一侧的堆场里面端的第一层上,陈*站在外面端第二层上,准备取钩时,突然钢管堆有异响并伴有滑动,陈*梅听见有响动后,立即跳出钢管堆,着地时导致跟骨韧带受伤,陈*因钢管滑动时站立不稳,失去重心后跌落在钢管堆侧面的地面上,并被滑落的钢管压住胸腹部,导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

此时正在货车一侧捡吊带的申*清听见有响声,转身发现陈*被钢管压着腹部,立即组织现场施救,用吊车将压在陈*身上的管道移开,同时向南阳乐源公司负责人钱*森报告,并拨打120。接报后钱*森立即赶往现场应急处置,并向十三化建项目经理周*亮报告,周*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用担架将已救出的陈*抬至距离最近的东大门,120赶到现场即进行抢救,于10时39分宣布陈*无生命体征确认死亡。伤者陈*梅被送至八颗卫生院进行治疗,经确诊伤情较轻。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时间为2024年8月24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事发地点位于项目临时安装材料堆放地(简称料场)在长寿区八颗街道明桃二支路以北170米与普兴路以西150米交汇处,距离项目工地3#原材库以西50米。一面与施工场地相连,另外三面用临时围挡封闭,北侧有板房一座,为放置管件和劳务班组临时办公使用。事发时气象条件良好,无强风雨雪等恶劣天气。现场共有18捆钢管,其中规格为DN100,长6米的16捆(其中15捆有19根,重量1.2吨,1捆有10根,重量0.63吨),规格为DN80,长6米的2捆,重量1.3吨,钢管堆垛已松散,经勘测最高处高度1.98米,宽度5米。钢管堆垛侧地面无三角木之类的物体,砸伤人的一捆钢管因施救被吊起。


现场钢管堆垛左侧面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人民币。死者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年龄

工种

伤害

级别

陈*

411325********1919

河南省唐河县********

35

管理人员(仓库管理)

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人员保护现场同步开展施救,并向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报告情况。事发1小时内,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工作人员相继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证据固定收集。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0点37分,120救护车赶到后立即对陈*进行抢救。10时39分,医护人员宣布陈*无生命体征确认死亡,诊断为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死亡。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现已完成,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等环节,事故调查组对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细致评估,未发现存在不妥之处。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经调查组核实,事故现场堆放卸下的钢管时未采取固定措施。参照《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第4.1.1条[[1]]的堆码标准和《钢材仓储管理规范》(YB/T 4864-2020)第7.4.1条[[2]]的堆码要求,依据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物资收发存管理制度》第4.1条[[3]]的规定,货物堆码应采取稳固或固定措施,防止货物失稳垮塌,该次事故发生前钢管吊装作业时,地上钢管堆码未采取稳固或固定措施,致使钢管堆失稳垮塌。

2.据现场证人笔录和公司提供的资料,库房管理人员陈*为法定代表人陈*堂的儿子,利用其特殊身份擅自进入料场吊装作业区域,违章指挥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堆放卸下的钢管,指挥作业人员堆码钢管工作时未采取固定措施,致使堆放的钢管堆垛处于不稳定状态。陈*违章参与吊物的挂、摘钩作业,参与堆码钢管工作时未采取固定措施,冒险登上不稳定的钢管堆垛上进行吊物摘钩作业,因钢管滑动站立不稳,失去重心跌落在钢管侧面的地面上,被滑落的钢管压住胸腹部,导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致死。

综上,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4]]的规定。

(二)专家组意见

根据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8·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专家组的专家意见,事故直接原因为:现场作业人员从事吊装、装卸作业时,非作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库房管理人员陈*利用其特殊身份违章参与吊装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在堆放卸下的钢管时未采取固定措施,致使堆放的钢管堆垛处于不稳定状态,陈*摘钩作业时站位不当登上不稳定的钢管堆垛上进行吊物摘钩作业,因钢管滑动站立不稳,失去重心跌落在钢管堆垛侧面的地面上,被滑落的钢管压伤胸腹部,导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致死。

(三)直接原因

结合现场勘查记录、资料查阅、当事人笔录口供、专家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地上堆码的钢管堆失稳垮塌压住陈*胸腹部致死。

(四)间接原因分析

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 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不力。钢管吊装作业时,公司未及时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未及时督促职工对地上钢管堆垛采取固定措施,未及时督促职工不登上不稳定的钢管堆垛上进行摘钩作业。公司对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不力。
  2. 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根据十三化建与南阳乐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第三十页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三目约定南阳乐源公司义务有“开展爆破、吊装、动火、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须履行特殊作业审批流程,接受承包方技术交底,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南阳乐源应安排专人现场监护进行安全管理。据事故调查笔录,吊装作业前进行吊装作业人员安排时明确了专人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而被安排人员不知道该工作任务,现场工作沟通不畅,导致吊装现场无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吊装作业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巡查时,也未发现吊装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监护,因而事发现场进行吊装作业违章指挥作业和违章冒险作业现象持续了近一个小时而未能被发现、制止。南阳乐源公司在本次吊装作业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现场巡查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执行工作落实到位。

3.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根据事故调查笔录和南阳乐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死者陈*是库房管理人员,公司未明确陈*有料场卸货时现场指挥和作业职责,鲍*在吊装作业前人员安排时也未安排陈*执行料场钢管吊装现场指挥、作业任务,而陈*利用其特殊身份,擅自进入料场吊装作业区进行指挥、作业,超越了自身岗位职责,根据笔录,南阳乐源公司默认了陈*超越岗位职责的行为,公司建立相应机制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不到位。

四、参建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

1.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十三化建公司在该项目成立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均取得了相应资格证书,对该项目新进场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对新进场的材料、设备、人员进行了登记并向监理单位报验;公司不定期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进度、质量巡查,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月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了整改,有整改措施回复。

十三化建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南阳乐源公司,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南阳乐源公司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且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十三化建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南阳乐源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十三化建公司按照与南阳乐源公司签订的《职业健 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5]]和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项[[6]]的约定,履行了事故现场作业审批流程,签署了《吊装作业许可证》,对南阳乐源公司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中,依规对施工现场开展了安全管理,对检查过程中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综上,十三化建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已履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7]]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8]]规定的职责,本次事故与十三化建公司管理工作无因果关系,十三化建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责。

2.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方郡公司建立有工程监理组织机构,成立了项目监理部,派驻有项目监理人员。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有现场工作情况,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报验手续进行了审核,对重点部位及工序开展日常监管。对施工现场所用材料、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入场检验,不定时开展有安全、质量巡查,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了安全月检及重大活动期间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并复查。制定并执行了包括吊装作业监理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方郡公司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9]]的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并形成了旁站记录。根据《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第三条第二款[[10]的判定标准,事故现场的吊装作业不属于危大工程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方郡公司将事故现场吊装作业等类似施工作业纳入了日常监理工作,并形成了巡视记录。且日常监理过程中,依规对施工现场开展了监督管理,及时排查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综上,本次事故与方郡公司管理工作无因果关系,方郡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男,群众,擅自进入吊装作业危险警戒区域,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指挥并参与堆放卸下的钢管时未采取固定措施,冒险登上不稳定的钢管堆垛上进行吊物摘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1]]的规定,鉴于陈*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不力;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12]]、第四十三条[[13]]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4]]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5]]予以处理。

2. 陈*堂,男,群众,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16]]的规定。陈*堂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7]]对陈*堂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 鲍*,男,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光谱光学膜工程项目部生产负责人。作为项目部生产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4年8月24日事故现场进行吊装作业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现象持续了接近整个吊装作业过程,鲍*一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18]]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9]]对鲍*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4. 王*安,男,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光谱光学膜工程项目部安全员。王*安作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2024年8月24日事故现场进行吊装作业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现象持续了接近整个吊装作业过程,作为安全员的王*安未能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20]]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1]]对王*安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长寿区住房城乡建委。调查未发现长寿区住房城乡建委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南阳乐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1. 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化吊装作业现场及物资堆码管理制度,加强从各级管理人员到班组作业人员的考核。

2. 修订完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并如实记录,加强对现场所有作业队伍、人员的培训,让员工全面了解各自岗位职责、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应对措施,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必须经企业从业能力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 修改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高风险特殊作业审批程序。安排特殊作业任务时,要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在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现场,安排专门人员或监护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规范设置警戒区域,安排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二)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1. 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料场(库房)管理制度和装卸操作规程。

2. 修改完善特殊作业许可证,增设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特殊作业许可证设置监护人签字项、控制措施确认人签字项、作业负责人签字项,作业许可证审批项签字落实到时、分等。

3. 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持续、动态开展风险辨识、评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严格监督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殊作业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扎实开展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长寿区住房城乡建委

一是及时总结此次事故教训并传达到各企业、工地,做到一处出事故全区受教育。二是督促企业强化职工教育培训,让每一位操作者懂操作、知风险、会应急,以减少职工因不知而冒险蛮干行为。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培训流于形式、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减少事故总量。


[[1]]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4.1.1 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应整齐稳固,严禁超高。模板、钢管、木方、砌块等堆放高度不应大于2m,钢筋堆放高度不应大于1.2m,堆积物应采取固定措施。

[[2]] 《钢材仓储管理规范》(YB/T 4864-2020)7.4.1……c卷钢、线材、管材、棒材、带钢类产品应设置三角木或垫板或托架等,保证堆放钢材稳固;

[[3]] 《物资收发存管理制度》4.1、建筑材料、构件、机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标明位置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不同材料要求分类堆放,悬挂标牌,标牌应统一制作,标明材料名称、品种、规格等。材料码放应采用防火,防锈蚀、防雨、防止滚动等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悬挂标识标牌要远离火源。设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6.承包方负责对分包方施工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作,交底以书面形式交至分包方管理人员, 并由双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十三化建公司应当对南阳乐源公司的施工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作 ,并形成书面文件。23.开展爆破、吊装、动火、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必须履行特殊作业审批流程,接受承包方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6]]《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项 23.开展爆破、吊装、动火、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必须履行特殊作业审批流程,接受承包方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动火时,应事先向承包方及相关方提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及危险化学品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并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分包方未履行申请手续,或现场无专人进行安全管理,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分包方承担主要责任。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8]]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9]]《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10]]《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第二条 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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