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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MB1806137Y/2026-00053 [ 发文字号 ] 无文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03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重庆长寿“10·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6-03

2023年10月17日16时35分许,庹*平驾驶川R5****中型自卸货车装载袋装玉米,从长寿区云集镇华中场沿省道S513线往长寿湖镇老云集场方向行驶,途经省道S513线134公里500米(云集镇新屋咀)路段,车辆侧翻于道路上,造成庹*平当场死亡、车辆搭乘人员谢*国受伤、车辆和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交巡警支队派员组成的“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长寿“10·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南充龙翔汽运有限公司,地址: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720891403M,法定代表人:陈仁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0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代办托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 庹*平,男,汉族,56岁,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身份证号码:51230********943X。准驾车型:A2,交通方式:驾驶川R5****中型自卸货车。
  2. 谢*国,男,汉族,69岁,家庭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身份证号码:512301********8597,交通方式:乘坐川R5****中型自卸货车。

(三)相关车辆情况

川R5****中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王牌牌CDW3060AIL3,车辆类型:中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南充龙翔汽运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4月30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17日16时35分许,庹*平驾驶川R5****中型自卸货车装载袋装玉米,从长寿区云集镇华中场沿省道S513线往长寿湖镇老云集场方向行驶,途经省道S513线134公里500米(云集镇新屋咀)路段,车辆侧翻于道路上,造成庹*平当场死亡、车辆搭乘人员谢*国受伤、车辆和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省道513云集镇新屋咀路段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中间以黄色双虚线分隔为双向两车道,西往长寿湖镇老云集场方向,东往华中场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视线良好,道路两侧为农田,事故路段无限速标志。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死者:驾驶员庹*平。伤者:谢*国。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路人见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对庹*平、谢*国进行检查,后庹*平经抢救无效死亡。长寿区交巡警支队五大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号),积极妥善协调赔付,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二)善后处置情况

目前死者善后赔偿已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相关检测情况

1.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渝鑫车速鉴字〔2023〕V-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川R5****号中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速度为53.31km/h~55.78km/h.

2.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渝公鉴(车检)〔2023〕30***号〕鉴定结论:该车事发时转向、行驶、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3〕37***号〕鉴定结论:1号检材中未检出乙醇。

4.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渝长公鉴(病理)〔2023〕4*号〕鉴定结论:庹*平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5. 因川R5****中型自卸货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无法行驶,2023年10月19日15时55分,民警使用渝D8****重型自卸货车将事故现场散落的玉米运输至长寿区江南超限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经称量,渝D8****重型自卸货车与玉米总重18400kg,渝D8****重型自卸货车质量为14750kg,玉米总重3650kg,川R5****中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980kg,故事发时川R5****中型自卸货车超重1670kg。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号)中认定结论:庹*平驾车行经事发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向右侧翻于车行道右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其驾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之规定。因当事人庹*平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当事人谢*国无违法行为或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庹*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谢*国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三)直接原因

通过以上道路交通责任认定结果及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渝鑫车速鉴字〔2023〕V-6**号)、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渝公鉴(车检)〔2023〕30***号〕、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3〕37***号〕、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渝长公鉴(病理)〔2023〕4*号〕等鉴定检测结果,结合现场勘查记录、资料查阅、当事人笔录口供以及事故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庹*平驾车行经事发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向右侧翻于车行道右侧及驾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其他调查情况

(一)相关企业调查情况

南充龙翔汽运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与庹*平签订了《车辆服务合同书》,约定:对庹*平出资购买的川R5****中型自卸货车提供挂靠服务,车辆由庹*平自主经营,公司不参与运输经营活动。双方自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对庹*平日常运输经营活动、超载超速等情况未予以监管,未每月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023年10月17日的运输活动系庹*平自行与谢*国联系的,双方未签订运输合同,未告知南充龙翔汽运有限公司。

(二)监管部门调查情况

  1.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从2023年10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2023年10月17日),共在省道513线上开展勤务活动40余次,查处各种违法行为420余次;事发当天值班人员进行了辖区所有路面巡逻工作,特别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工作,查处违法行为15起。事故发生当天(2023年10月17日),在接到报警后,支队值班领导以及五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到了事故现场,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勘察现场、控制肇事驾驶人。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立即清理了现场、恢复了交通。
  2.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南充龙翔汽运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中该公司在安全生产档案不健全、隐患排查不深不细、两类人员配备不齐全、部分车辆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等情况进行了限期整改,该公司于 2023年10月20日整改完成。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南充龙翔汽运有限公司对车辆日常运输经营活动、超载超速的情况未予以监管,未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上违法行为建议由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其他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根据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

2. 对于南充龙翔汽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白*良等人,建议由该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5日内报长寿区应急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南充龙翔汽运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整改落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加强对超速、超载等不安全驾驶行为的管理力度,加强风险研判,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化解交通安全风险。

(三)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要在行业内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指导督促辖区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吸取事故教训,绷紧安全生产之弦,守牢安全生产底线。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长寿区交通局。对省道S513线的道路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完善各类标志标线。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附件: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对重庆长寿“10·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签署意见表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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