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1MB1806137Y/2026-00052 | [ 发文字号 ] | 无文号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3 |
重庆长寿“8·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8月4日4时43分许,朱*政驾驶渝AM****小轿车沿长寿区国道243线,由长寿区海棠镇方向往长寿区云台镇方向行驶,途径国道243线168Km+800m路段(海棠无人治超站)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林*云驾驶的渝D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正面相撞,造成渝AM****小轿车驾驶人朱*政当场死亡,渝AM****小轿车乘坐人朱*占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派员组成的“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长寿“8·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重庆百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K6BU49,地址:垫江县桂阳办事处万安村3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龙,注册资本:145.9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5月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登记机关:重庆市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 林*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322********4513,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驾驶证档案编号:500*********,准驾车型A2E,交通方式:驾驶渝D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2. 朱*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224********3914,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驾驶证档案编号:500*********,准驾车型C1C6,交通方式:驾驶渝AM****小型轿车。
3. 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31********6233,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渝D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K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主。
1. 渝D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东风牌/EQ4250GD5N1,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百皇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检验有效期:2024年6月30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牵引川K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通泰鼎盛牌,机动车所有人:威远县顺龙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2. 渝AM****小型轿车,车辆型号:长安牌/SC7161D,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朱*政,登记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检验有效期:2024年4月30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日下午,渝D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K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罗*通知驾驶员林*云到长寿区拉货。林*云于8月3日晚驾驶渝D7****/川K6***挂号车从梁平出发,8月4号凌晨2时10分许到达李家坪码头装货,3时许货物装好后林*云驾车沿国道243号线开往梁平。2023年8月4日凌晨1时50分许,朱*政驾驶渝AM****小轿车从四川省开江县沿国道243线开往重庆,4时43分许途径国道243线168Km+800m路段(海棠无人治超站)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林*云驾驶的渝D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正面相撞,造成渝AM****小轿车驾驶人朱*政当场死亡,渝AM****小轿车乘坐人朱*占受伤,两车部分受损。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国道168Km+800m路段(海棠无人治超站),北往长寿区海棠镇方向,南往长寿区云台镇方向,东西两侧为农田,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分道线为单黄虚线,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限速为50km/h。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渝AM****小轿车驾驶人朱*政当场死亡,渝AM****小轿车乘坐人朱*占受伤,AM****小轿车、渝D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两车部分受损。救治、丧葬费用12万余元,车辆维修费用1万余元,其余费用由保险理赔。
死者:朱*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224********3914,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交通方式:驾驶渝AM****小型轿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0*********,准驾车型C1C6。
伤者:朱*占,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3********7527,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交通方式:乘坐驾驶渝AM****小型轿车。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D7****/川K6***挂号车驾驶员林*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确认渝AM****小型轿车驾驶人朱*政死亡,并将渝AM****小型轿车乘坐人朱*占送往医院抢救,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八大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按照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号)。
(二)善后处置情况
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理赔,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及鉴定情况
1.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3〕第7**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渝AM****小型轿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2.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3〕第7**号),鉴定意见为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信号不合格;转动有效;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川K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灯光信号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渝D7****(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第2、第3轴副胎(外胎)胎冠严重磨损,不符合技术要求;川K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侧第2轴轮胎花纹不一致,左侧第2轴主、副胎和第3轴副胎花纹深度小于1.6mm,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3.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3〕V-4**号),鉴定意见为渝AM****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9.4km/ h。
4.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3〕V-4**号),鉴定意见为渝D7****/川K6***挂号车事发前采取制动措施时的速度应为23km/ h;碰撞时的速度应为15km/ h。
5.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3〕35***号〕,检验结果为朱*政被送检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6.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渝长公鉴(病理)〔2023〕4*号,鉴定意见为朱*政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情况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号)认定:
当事人朱*政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路段违规驶入对向行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朱*政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路段超过规定车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林*云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林*云驾驶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当事人朱*占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及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1]]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2]]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朱*政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云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朱*占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直接原因
朱*政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路段违规驶入对向行车道且超过规定车速行驶,与林*云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相撞,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相关监管部门及其他调查情况
(一)重庆百皇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并组织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涉事车辆按规定进行了维护保养。但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对挂靠车辆运输业务开展情况失管失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载的隐患,上述情况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垫江县交通局。按照《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客货运输、驾培维修等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2023年1-8月共开展安全检查91次,其中检查百皇公司4次,督促相关单位、企业整改隐患88个。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214起,处罚1132件,罚款145.46万元,百皇公司2023年度被行政处罚2次,共计罚款1.1万元,罚款已交纳。每月召开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管理暨安全例会,百皇公司均按时参加。2023年7月委托第三方组织2023年度交通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百皇公司相关人员参训并考试合格。
(三)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现有民警91人,辅警110人,共有12个大队,事故发生地为八大队辖区。八大队现有民警5人,协警4人;其中,将3名民警(2名民警和1名队领导)和3名协警人员分为2个小组,主要负责路面巡逻防控、纠违等工作;将1名民警作为事故预防和处理小组,主要负责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预防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辖区内的交通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1名民警及1名协勤人员为内勤,主要负责车辆源头管理、道路施工、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从2023年8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2023年8月4日),共在原102省道(现243国道)上开展勤务活动16余次,查处各种违法行为120余次;事发当天(2023年8月4日)全天值班人员进行了辖区路面巡逻工作。事发当天接警后,支队值班领导及八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勘察现场、控制肇事驾驶人。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立即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朱*政,渝AM****小型轿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路段违规驶入对向行车道且超过规定车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3]]、第四十二条第一款[[4]]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朱*政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1.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根据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
2. 重庆市垫江县交通局。根据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 重庆百皇物流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运输业务开展情况失管失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载隐患。对于该公司管理上存在的相关问题,建议由垫江县交通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 林*云,渝D7****/川K6***挂号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法律法规、百皇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3. 建议百皇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5日内报长寿区应急局备案。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百皇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研判,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驾驶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的安全意识,强化对车辆运营管理,合理安排运营任务,积极主动排除交通安全隐患、杜绝超载行为,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对事故多发路段道路及配套设施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化解交通安全风险。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道路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切实筑牢道路安全管控防线,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垫江县交通局。要在行业内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指导督促辖区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教育培训和安全宣传,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驾驶人安全行车意识。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较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企业的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驾驶人、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附件:重庆市长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对重庆长寿“8·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签署意见表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渝公网安备50011502001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