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但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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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4529U/2021-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但渡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凡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有正式学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一至四级残疾);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含军残,一至二级残疾);

7.“其他类贫困学生”。

(1)家庭成员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因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小学:每生4元/天,全年按250天计算,每年1000元/人;

初中:每生5元/天,全年按250天计算,每年1250元/人。

.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

非寄宿贫困学生(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按每生每天小学6元、初中7元,全年20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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