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10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目前,我市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是:《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有效文件对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