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尘肺病临床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尘肺病临床诊断工作的通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二是有经尘肺类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
政策原文: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尘肺病临床诊断工作的通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