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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04-10

 

重庆市长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

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各入驻企业:

《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122


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 根据《长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工委〔201799 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设立长寿工业园区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经济运行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1. 基本条件

(一)登记注册、经营、纳税、统计均在园区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整体素质和社会信用,企业及法人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当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三)依法履行统计报送任务,积极配合园区日常管理。

第三章 支持类别

第四条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一)支持对象:当年度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中心;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园区级企业研发中心。

(二)支持标准: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90万元、110万元、110万元、110万元、9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园区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所需资料:

1.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各类技术中心或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五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一)支持对象:当年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新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按照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类产品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

(四)所需资料:

1.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获得发明专利、高新技术产品的证书或奖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六条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

(一)支持对象:当年度新购买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并实际投入使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按设备购置费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20万元。

(三)其他条件:在聚商选资中已享受类似支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产值、税收指标低于上年度的企业,不享受此条政策。

(四)所需资料:

1.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销售商签订的购买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购买设备的照片;

5.购买设备的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发展

(一)支持对象:当年度新建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投入使用的企业;纳入国家、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按企业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实际投入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纳入国家、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三)所需资料:

1.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付款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被纳入国家、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相关文件,达标企业提供国家、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达标文件。

第八条 支持企业品牌创新

(一)支持对象:当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当年度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新获批的科技型企业;当年度保持“科技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获批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对当年度保持科技型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三)所需资料:

1.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证书或奖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获批科技型企业和保持“科技型企业”称号的企业提供市科委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

第九条 支持企业品牌营销

(一)支持对象:由园区协会组织参加春季北京门展、秋季广州建博会、春季成都糖酒会、秋季重庆糖酒会及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参加的全国性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按企业参展展位租赁费实际支出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其他条件:企业在各种展会宣传中,应使用“长寿家居”集体商标。

(四)所需资料

1.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展会主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参加展会的影音资料;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对象:当年度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有电商平台实现电商营业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对企业产品入驻重庆主城九区及长寿区大型超市、卖场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当年度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有电商平台实现电商营业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实际销售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产品入驻重庆主城九区或长寿区大型超市、卖场的条码费或场地费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其他条件:产值、税收指标低于上年度的企业,不享受此条政策。

(四)所需资料:

1.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与电商平台签订的销售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在电商平台实现营业额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4.企业与大型超市、卖场签订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支付给大型超市、卖场的条码费或场地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提高安全质量

(一)支持对象:当年度成功创建安全标准化三级、二级、一级,并按要求开展了职业卫生评价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按三级、二级、一级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创建补贴。

(三)所需资料:

1.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职业卫生评价专家评审意见表(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一)支持对象:当年度新升规的企业;当年度产值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当年度税收突破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当年度新升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对当年度产值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当年度税收突破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所需资料:

1.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新升规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屏幕截图(加盖公章);

4.产值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提供企业统计联网直报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

5.税收突破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提供当年纳税凭证(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总部经济

(一)支持对象:当年度新设立总部并注册登记在园区或把总部迁入并注册登记在园区、年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实行5年培育期,每年参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90%给予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三)所需资料:

1.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当年纳税凭证(加盖公章)。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资金的程序如下:

(一)申报时间。以园区管委会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三)材料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必要时可到企业现场核实。

(四)资金方案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资金支持方案,报请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果报园区党工委扩大会议审定。

(五)资金拨付。资金方案经审定后,由园区管委会向企业拨付支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悉数追回项目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园区项目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如企业已享受长寿区级及以上与本办法相同政策,且享受金额大于或等于本办法规定政策的,则不再重复享受;如享受金额小于本办法规定政策的,则可申报享受差额部分。企业纳税总额和增量,将作为享受以上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长寿工业园区管委会所有。

重庆市长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1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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