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 事项主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 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审批 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 |
委托 主体 |
备注 |
1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区经济信息委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事项属于区经济信息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审核是否属于区经济信息委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受理范围。--颁发或快递燃气经营许可证。 |
1.液化石油气经营者。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2.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3.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4.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
否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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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民宗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3.《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受理—出具报告 |
1.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2.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3.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它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
3000元(以具体敲定价格为准) |
申请人 |
3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民宗委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受理—出具报告 |
符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有关条件 |
1500元(以具体敲定价格为准)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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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区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
1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出具报告 |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渝价〔2013〕275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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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无 |
区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1a、6.2.2.1a、6.2.2.2a、6.2.2.3a、6.2.2.4a、8.1.1.1a、8.1.1.2a |
双方协商约定 |
提出申请→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安全评估 |
1、必须专库专用,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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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无 |
区公安局 |
一、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1 |
双方协商约定 |
提出申请→爆破作业安全评估机构实施安全评估。 |
1、评估单位必须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电话和办公人员。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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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1.向区民政局申请2.持开户通知书到相关银行验资。3.银行通过“验资通”向区民政局出具“已验资”证明 |
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 |
否 |
申请人 |
不包括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8 |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1.向区民政局申请2.持开户通知书到相关银行验资。3.银行通过“验资通”向区民政局出具“已验资”证明 |
自行申请 |
否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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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双方协商约定 |
1.向区民政局申请2.持开户通知书到相关银行验资。3.银行通过“验资通”向区民政局出具“已验资”证明 |
自行申请 |
否 | ||||||||
9 |
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无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2.《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上述第(一)项条件申请公开募捐资格。3.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4.在市民政局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5.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6.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7.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8.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9.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10.《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在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凭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11.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
否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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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区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第24项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受理--出具报告 |
符合劳务派遣经营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的有关条件 |
3000元(具体以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结果为准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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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区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3.《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委托--受理--出具报告 |
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的有关条件 |
3000元(具体以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结果为准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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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6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合法性审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含附图)。2.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该建筑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全部应拆迁建筑物已拆除,应拆除而未拆除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已注销。 |
否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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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6个工作日 |
申请人委托--受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符合建设规划。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3.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 |
否 |
审批 部门 | |||||||
13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受理--要件齐全性、合法性、符合性审查。--批复 |
特大型、大型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 |
否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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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编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查看要件是否齐全、是否合格--自取或快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1.存在抵押、查封等不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2.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
否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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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
5-15个工作日(不包含修改和复审的时间) |
申请受理--审核资料齐全,签章完整有效。--现场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1.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6.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否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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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资料齐全,签章完整有效。--现场领取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否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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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受理--审核资料齐全,资料填写规范,印章齐全有效。检查申报范围是否有效等。--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否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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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十七条 |
7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资料齐全,资料填写规范,印章齐全有效。检查申报范围是否有效等。--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否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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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结果→报审批部门审批 |
申请者按要求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证件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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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无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
20 |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区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7年第27号)第五条 |
10个工作日 |
选定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
1、申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2、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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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无 |
区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2023年7月20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条 |
10个工作日 |
申考(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参加考试和评估→发证→报审批部门审批 |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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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10个工作日 |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审批 |
1.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 |
以建安费为基准进行计算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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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具备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60个工作日 |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
60个工作日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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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三款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
10个工作日 |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初设文件进行审查→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审批 |
1.项目工可已批复; 2.初步设计文件全部编制完成并通过内审。 |
以建安费为基准进行计算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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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具备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40个工作日(审查20日,批复20日) |
项目法人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 |
项目初步设计已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 |
以工程概(预)算为基准,分档累计计算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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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4.《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第十三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初步设计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通过内审。 |
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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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区水利局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初步设计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通过内审。 |
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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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渔业公务船员培训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无 |
区农业农村委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5个工作日 |
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参加考试和评估合格→报审批部门审批 |
1.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年满16周岁;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
2000元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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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区文旅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1、拟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或业主;2、建设单位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能够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且对文物单位本身及环境风貌有改善。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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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1、申报项目为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3、符合重庆市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纸及管理规定要求,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1、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工程;2、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
1、拟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或业主;2、建设单位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能够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且对文物单位本身及环境风貌有改善。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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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30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区卫健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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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区卫健委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符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符合“两证合一”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条件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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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区卫健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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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健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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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健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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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区卫健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第五条、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消毒产品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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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区卫健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4.《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取得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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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区卫健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检验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
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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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现场评审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区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 |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2021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18年3月6日、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出具决定意见→颁证送达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具备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需要的环境条件,科学合理、完整齐全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具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
否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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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区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2011年1月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96年12月25日、2000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2日、2014年2月20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10月27日、2019年8月8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双方协商约定 |
合同签订→开展验资工作→出具凭证→报登记部门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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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管道保护方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无 |
区发改委 |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
双方协商约定 |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方案--签订安全协议--协商不成,组织安全评审--作出批准决定 |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市场调节价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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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审批 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