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990106M/2022-00131 | [ 发文字号 ] | 长寿府发〔2022〕5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2-09-05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可持续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执行统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渝建征〔2022〕1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补偿科目。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科目归集为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奖励补助三类,其中:
价值补偿:系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损失补偿:系指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以及被征收非住宅的设施设备、停产停业的损失,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奖励补助:系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给予符合相关条件和情形的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包括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提前签约和按期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单项补偿标准。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单项标准按本文件执行,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科目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征收事务中心应当做好新补偿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3〕81号)同时废止。
在本文件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按已公布的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
重庆市长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
补偿科目 | 单项补偿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单项明细 | ||||||||
损 失 补 偿 | 1 | 非住宅停产停业 | / | 按《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 ||||
2 |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 住宅 | 三档:300元/平方米 二档:400元/平方米 一档:500元/平方米 | 房屋征收当事人按本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非住宅 | / | 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3 | 附 属 设 施 | 民用、非民用 | 水表 | 600元/户 | 1.如有行业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通知规定。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通知规定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偿。 3.本条所指“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4.其他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按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 |||
电表 | 600元/户 | |||||||
天然气表 | 27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
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 | 参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 |||||
奖励补助 | 5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给予奖励,另再给予3㎡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1.各征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统筹兼顾原则,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制定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 | |||||||
6 |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 住宅 | 270元/户·日 | 1.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公告载明签约期限届满之日。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18元/平方米·日 | |||||||
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25000元/户 | 给予协商签约且按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 | |||||
8 | 搬迁补助 | 住宅 | 1800元/户·次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27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36元/平方米·次。 | |||||||
9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每户12元/平方米·月,但每户最低补助不低于800元/月,最高补助不超过1800元/月。 | 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每户每月12元/㎡的临时安置补助。2.被征收房屋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