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基层政务公开 >城市综合执法 >基本情况 >机构职能

[ 索引号 ] 11500221MB1990106M/2024-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1-04 [ 发布日期 ] 2024-01-04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构职能

日期:2024-01-04

一、单位地址

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0号

二、联系电话

023-40244863

三、办公时间

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四、部门简介

(一)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区政府组成部门,承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负责管理本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全区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等共十八项行政管理职能职责。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内设办公室、法制科、住房保障科、房地产管理科、物业管理科、建筑业管理科、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科、城乡建设科、排水管理科9个职能科室,有建筑执法支队、区排水服务中心、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区排水管理服务中心等10个直属单位。

五、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管理。负责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指导新型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推广。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的秩序。负责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及从业人员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推进和实施住房保障、住房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负责全区公有房屋、直管公房改革和管理。负责拟订住房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储备和协调推进前期工作。统筹协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城市提升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十)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监督执行村镇建设政策;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特色小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建筑节能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验收工作。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五)承担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生活污水接沟许可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查工作;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和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指导本系统企业改革。

(十八)负责管理本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全区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九)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组织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以及综合协调等有关事项;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车辆管理、机关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制度的修改、执行、监督、落实与检查;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及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汇总、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参与概预算审查、审批;参与城市建设配套费;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负责指导住房保障等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核算;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党委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纪检监察、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委党委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牵头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机关群团、统战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参与组织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法制科(信访科)。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执法,承办委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工作的实施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统筹委系统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保工作;指导本系统国企改革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房屋征收科)。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含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的相关政策;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区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的相关配套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住房保障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住房补贴方案;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及房改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监督房改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和出售、征收等权属关系变更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直管公房修缮及解危解困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和概算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报请区政府审查确定房屋征收项目;拟订补偿方案,报请区政府组织论证后,依法征求公众意见;对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统筹推进全区棚户区改造,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房地产管理科。贯彻房地产开发建设调控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城镇住房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培育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项目资本金监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规定等制度的监督执行职责;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联合建设备案管理。贯彻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市场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承担房屋转让、抵押、租赁与交易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承担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

(五)物业管理科(住用安全科)。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开展工作;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受理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区域划定的备案,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受理备案和物管用房的确认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和信访的协调处理;统筹协调全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作;承担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相关职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

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镇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和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全区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和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房屋住用安全抢险排危应急预案,查验排危抢险物质及资金落实情况。负责白蚁防治的行业管理。负责直管公房质量和设备安全管理。 

(六)建筑业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拟订全区建筑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活动中地质灾害防治;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配合做好拖欠民工工资清理工作;承担牵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指导建设岗位人员培训(含农村建筑工匠)、教育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建档案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管理。

(七)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科(消防科)。贯彻执行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推广运用;贯彻执行建筑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法规、经济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中长期及年度目标并监督实施;承担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工作;组织标准设计的监督执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建筑节能标准;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管工作;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承担牵头协调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八)城乡建设科。研究制定城乡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储备和协调推进前期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提升工作,承担城市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拟订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相关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镇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负责城镇化工作和城镇建设目标考核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特色小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 

(九)排水管理科。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拟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生活污水接沟许可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查工作;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排水防涝牵头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微博

政务新媒体

部门街镇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