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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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MB1990106M/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长住建委发〔2025〕57号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7-01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关于印发《长寿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5-07-01

中 共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委 组 织 部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财  政  局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寿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服务的部署要求,持续提升长寿人才服务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人才生态环境,现将修订后的《长寿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6日


长寿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21个部门《关于印发新<重庆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2024〕159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升长寿人才服务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人才生态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结合长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主体筹集的为引进的人才提供的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旨在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其筹集、分配、租赁、使用、退出与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委”)具体负责,区级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公寓筹集和建设

第五条  人才公寓主要通过政府统建、单位自建、保障房划转、存量改建、市场化运作等方式筹集。

(一)政府统建。人才公寓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单位自建。鼓励学校、医院、企业等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相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后,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一批规模适当、面积适中、环境良好的人才公寓。

(三)保障房划转。在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根据全区人才引进实际情况,划转一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

(四)存量改建。对产权清晰、手续完善的区内存量住房进行改造,作为人才公寓。

(五)市场化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场开发中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一批人才公寓。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专业规范的人才住房公寓服务。

第六条 新建、配建、改造等方式筹集的人才公寓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投用。

第七条人才公寓选址应与产业布局以及引进人才集中的单位分布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人才公寓周边逐步配套完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 人才公寓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统一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受理,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十万英才聚长寿”育才计划政策三十条(试行)》(长寿委发〔2022〕28号)规定的A、B、C、D、E、F类人才。

(二)本行政区域内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政策,包含:本人及配偶未享受房改售房、单位资助购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领取过购房补贴或承租公有住房等。

(三)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区无其他自有住房(含小产权房)。

第九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须提交资料:

(一)长寿区人才公寓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实;

(四)人才认定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实;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需要入住人才公寓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核实;

(六)长寿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

第十条  人才公寓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表格和有关资料。

(二)受理。区住房城乡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合格后确定受理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区住房城乡建委将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申请人才公寓户型等情况在区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可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反映,区住房城乡建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四)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城乡建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人才公寓分配手续。

(五)分配。根据人才公寓实际情况,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类人才可申请三室一厅及以上户型;C、D类人才可申请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E、F类人才可申请单间配套户型。

区住房城乡建委或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申请人需求情况、房源情况、申请先后顺序等分配人才公寓。

(六)签约入住。申请人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未经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等单位共同研究决定。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实行免费入住,租金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按年度协商结算。入住人才公寓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数字电视、宽带网络、车位费、电话及水、电、气等其他费用申请人自行负责。若申请人最终未被认定为入住房源对应的人才类型,则须补足差额或承担全部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免费入住最长期限为3年,实行1年1签约。期满需继续入住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请资格审核,向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续签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才公寓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有权收回房屋。

第十四条申请人入住人才公寓,须缴纳房屋保证金,退出房屋时经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核收后一次性全额退还(期间不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只能用于人才及家庭成员自住,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及其父母。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入住对象在入住期内或合同期满后主动退出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提前30天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退出申请。

(二)退房。入住对象应在退出房屋时缴清水、电、气等费用并办理退房手续。

(三)验房。经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验收通过后,退还房屋保证金。如房屋及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等存在毁损的,入住对象应对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不定期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区住房城乡建委终止其免费入住人才公寓资格,收回房屋:

(一)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

(三)改变人才公寓房屋用途的;

(四)在人才公寓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入住期间,人才引进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当月提交法人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复印件报区住房城乡建委重新审核。人才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对人才入住公寓申报的真实性负责。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住房城乡建委。对存在审核不严、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用人单位,收回相关住房,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取消该单位在5年内申办人才公寓的资格,记入区人才公寓租赁诚信管理档案,并抄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在人才认定、房源分配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一条新建人才公寓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法定方式公开、公平选择,物业服务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建的人才公寓房纳入所在商品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人才公寓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发生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损坏时,由人才向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单位报修。

用人单位、人才本人应当负责人才公寓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人才公寓辖区街道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的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的属地管理,为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及家庭成员提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寿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长住建委发〔2023〕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等单位负责商议,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长寿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重庆市长寿区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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