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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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MB1806137Y/2024-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后期处置(灾后重建)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长寿区住房恢复重建指导标准

日期:2024-03-06

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一)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二)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三)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长期无人居住房屋、违章建筑、工棚、彩钢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救助范围。

二、标准

(一)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6000元/间的标准给予救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

(二)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每户救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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