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806137Y/2024-0002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后期处置(灾后重建)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6 |
长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一、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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