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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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MB1806137Y/2024-0002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后期处置(灾后重建)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长寿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日期:2024-03-06

一、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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