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1MB1806137Y/2026-00028 | [ 发文字号 ] | 长应急〔2023〕33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9 |
长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健全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重庆市长寿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指导、参考文件。
(1)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长寿区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烟花爆竹发生的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2)本预案不适用于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应急处置。
(3)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道路运输和水上交通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4)本预案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是《重庆市长寿区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下的子预案之一,是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依据之一。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符合实际,注重实效;依法依规,科技支撑。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危险化学品事故(以下简称危化品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1成立重庆市长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
2.1.2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危化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3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涉及全区性的较大危化品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由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涉及全区性的较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或重大以上危化品事故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国网重庆长寿供电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4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员组成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5 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2.1.5.1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涉及全区性的较大危化品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由区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5.2现场指挥部按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警戒保卫组、舆情导控组、善后工作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技术支撑组共九个应急工作小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1.5.3事故现场指挥部应设在事故现场上风向、环境安全、交通便利的场所。
2.2.1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
3.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组织事故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2.2.2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有关街镇、长寿经开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事故灾难的现场指挥、信息收集报送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上级或向周边区县调用应急物资资源。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及应急处置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区应急局:负责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镇及长寿经开区,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授权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区消防救援支队:是全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现场指挥部决策方案,组织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勘察、侦检事故现场,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反馈事故现场基本情况,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和意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等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向上级或周边区县请求消防救援力量支援。
6.区公安局:负责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做好事故现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组织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药品、器材进入指定地点,开展现场救护工作;负责全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调用工作,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及时护送伤亡人员至指定的应急接收医院抢救;负责事故现场灾后洗消工作;负责向上级或周边地区请求医疗卫生支援。
8.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化品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及预警,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负责指导消除现场污染物和遗留危险物资处置;负责对突发事故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危化品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区气象局:负责利用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参数,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11.区交通局:负责地方水域水上交通和水路运输、港口(渡口)和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和人员紧急转运等运输需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码头等交通设施,确保应急通道随时畅通无阻。
12.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联系电力、通讯、燃气行业单位对危化品事故现场提供供电、通讯、燃气保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通知电力、燃气行业单位对事故现场采取断电、断气措施;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3.区商务委:负责牵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参与油库、成品油事故的信息收集、研判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保障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成品油供应及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指导、协助事发地街镇、长寿经开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14.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设领域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现场指挥部要求,调集施工现场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15.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及时抢修受损市政设施,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策,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开启或关闭有关供水、排污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网,对事故现场采取喷洒、城市道路清洗等措施。
16.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理事宜;协助开展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心理咨询工作。
17.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处置经费保障。
18.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做好工伤保险理赔工作;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9.国网重庆长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供电保障。
20.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管委会:协助区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1.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2.3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化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组织编制和修订重庆市长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管理工作;
4.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区危化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现场指挥部及各应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2.2.4.1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2.4.2各应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事故信息,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协调警力、民兵、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中遇到的人、财、物、信息等方面的问题;统筹协调事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的范围、路线及疏散人员临时安置场所;协助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资料收集、撰写、整理、归档工作;承办指挥部各类会议;负责与后方指挥中心的沟通协调及办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负责勘查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和意见,请示确定事故现场抢险方案,或具体实施经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的技术支撑组提出的技术方案;提出抢险救援所需器材、物资方案和调集抢险救援队伍的建议;组织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搜救、截源堵漏、防毒防爆、现场洗消等应急救援工作;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撤离救援人员。
3.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药品、器材进入指定地点,开展现场救护工作;组织医疗技术专家根据人员受伤害特性,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及时护送伤员并联系转运受伤人员至指定医院治疗;负责对伤亡人员的初步统计上报工作。
4.警戒保卫组:负责组织力量对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事故现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证应急车辆和物资优先放行。
5.舆情导控组:负责统一审定发布突发事故灾难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途径适时对外发布事故信息;负责正确引导、把握社会舆论导向和宣传口径;负责网络等舆情监控;负责依法查处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案件。
6.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开展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组织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做好保障社会稳定工作。
7.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人员、疏散群众的生活保障、食宿安排等后勤服务;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救援器材与物资,交通运输车辆;负责上级政府、上级部门领导的接待工作。
8.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及预警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环境监测分析数据,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指导消除现场污染物和遗留危险物资处置;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对生态破坏的恢复予以指导。
9.技术支撑组: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并上报现场指挥部决策,经现场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组织、指导抢险救援组按技术方案实施,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以提高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科学性、专业性。
长寿区是2014年国务院安委办确定的全国第一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县之一。现有中石化川维化工、扬子江乙酰、巴斯夫重庆公司、重庆长风化工等重点危化生产企业53家,危化经营(储存)企业7家,加油站41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39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12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10个,是全国重要的甲醇、聚乙烯醇、醋酸、聚氨酯等产品生产基地。
长寿区危化企业数量、重大危险源数量均居全市第一,虽然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价达到C级,但危化企业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较多,固有安全风险仍相对较高,安全生产态势严峻,安全监管压力大。企业若发生工人误操作、设备年久失修、工艺失控等情况,极易诱发危险化学品重大泄漏和燃爆事故,从而导致人员群死群伤、职业中毒和环境污染事故。
4.1 预防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长寿经开区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4.2 预测预警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5信息报告
5.1 信息接报
区政府值班室设立24小时接警电话40244297,同时区应急管理局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40241136,统一负责全区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接警和处警工作。同时可利用110接警平台,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电话等现有报警资源。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长寿经开区要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并对外公布,按有关要求配齐配强24小时应急值班人员,及时接警并处置突发事故灾难。
5.2 事故报告
5.2.1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要求,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对特殊敏感的事故信息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街镇政府和长寿经开区等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对要求核查的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单位要在20分钟内向要求核查的单位反馈核查情况。
5.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 信息处置
5.3.1信息传递。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可能影响或危及到其他区域的,区政府要立即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通报事故信息,告知采取影响措施。
5.3.2信息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收到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立即向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区纪委监委,对上级要求核查的信息要按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及时回复。区级有关部门在书面报告市级相关部门前,必须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5.3.3接警信息的处置。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长寿经开区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警信息后,要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向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报告;在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后,区政府值班室要立即要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要根据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处置,并由区政府报告并建议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并持续地向区政府值班室、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如实报告现场情况。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制订具体应急方案,通知有关应急队伍立即进入状态,并动员后备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强化要害部门、重要基础设施等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交通、通信、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安全,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其他防范和保护措施。
6.1 响应分级
(1)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副指挥长批准,由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区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进行协同处置,并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
(3)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应急委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并由区政府应急委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委请求应急支援。
(4)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应急委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和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6.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危险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报告。
(2)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应组织应急队伍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扩散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秩序维护等工作。
6.3 响应等级调整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响应等级与实际级别密切相关,但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6.4 处置措施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照相机、摄像机、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开展环境应急检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
(6)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
(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6.5 扩大应急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响应级别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或向周边区县通报情况请求紧急支援,确需全市的援助时,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申报。
6.6 响应结束
当确认受伤或被困人员全部获救(或者失联人员已不具备生命救助条件),事故引发的危险状态得到彻底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得到消除时,经报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停止已经采取的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7 信息公开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灾难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被困和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展态势的研判;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统一向媒体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和传递事故信息和现场视频及图片资料,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8.1.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在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事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开展生产恢复、环境保护、救援补偿、奖励表彰、保险理赔、慰问抚恤、矛盾纠纷化解等善后工作,防止引发新的社会安全事件。
8.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按要求由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区慈善总会在必要时开展募捐活动,积极争取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捐款捐物,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突发事故灾难影响的群众,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工作。
8.3 事故调查
区政府授权委托区应急局牵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长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的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区政府批复,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区级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要在区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对事故整改和防范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按国家要求,应当为上级调查或提级调查的事故,各街镇、长寿经开区,区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协助并配合上级事故调查。
8.4 总结评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下要单独设立应急救援评估组,按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应急救援评估组在评估完成后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应急救援评估报告的结果要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9 应急保障
9.1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由区消防应急救援支队,区级各部门组建的应急队伍,街镇专职消防队,预备役、民兵应急救援力量,川维消防中心、重钢消防队等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区政府,区级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努力提高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区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做好队伍培训和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配备,提高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区政府统一规划,区应急局统筹,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长寿经开区,企事业单位分工负责,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分类分级地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库,合理储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保障应急处置的物资供给,并明确专人做好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保养。区应急局要加强对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长寿经开区,企事业单位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和维护情况的指导检查,统筹指导各有关单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9.3 通信信息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长寿经开区和有关单位应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的建设,形成全区一体的应急指挥信息化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按要求到岗值班,能第一时间接收、传递和报告有关突发事故灾难信息。要多途径、多手段,全力保障突发事故现场应急通讯、网络连接畅通,确保突发事故现场前、后方指挥部、各参与应急处置部门单位之间通讯安全畅通。同时要加强突发事故现场音视频网络传输保障,根据现场指挥部或上级要求及时、实时传输事故现场音视频资料,便于现场指挥部和上级决策。
9.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海事、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落实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通道快速顺畅。
9.5 技术保障
依托重庆市长寿区应急专家组,作为我区专业性的技术咨询机构,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9.6 资金保障
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每年安排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应急处置突发事故灾难的资金需要。区财政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9.7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9.8 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9.9 受灾群众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街镇、长寿经开区协同区级物资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向受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救援物资。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本预案每2年组织1次预案演练,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检验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助、减灾等常识。
(2)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培训、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1)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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