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1MB1806137Y/2026-00064 | [ 发文字号 ] | 无文号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8 |
重庆长寿“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6日17时02分许,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驾驶员任*驾驶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由盛世桃源方向往骑鞍车站方向,进入桃花转盘环形路口时,与环形路口内的由黄*明驾驶的渝B***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4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20〕17号)文件要求,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长寿区政府、长寿区公安局、长寿区总工会、长寿区交通运输委、长寿区应急局派员组成的重庆长寿“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寿区人民检察院、长寿区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综合分析,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长寿“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客车驾驶员任*驾驶机动车进入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行为和摩托车驾驶员黄*明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减速及违规变道的行为共同导致的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 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分公司),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36553871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负责人:徐*兵,成立日期:2002年1月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普通货运、出租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汽车租赁;客运站经营;旅游客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洗车服务(不含危化车辆及设备清洗);危险化学品运输(不含管输),城市公共交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维修;销售;汽车零配件、润滑油;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装饰;为非运营车辆提供代驾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任*,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510221**********,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时间:1996年1月8日,驾驶证编号:509**********,渝A6***9D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 黄*明,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身份证号:510221**********,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时间:2010年9月15日,驾驶证证芯编号:509**********,发证机关:北碚区支队车管所,渝B***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1. 渝A6***9D,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新能源汽车,厂牌型号:金龙牌/XMQ6112AGBEVL3,车辆识别代号:LA9LC30F6RAL6089,发动机号码:EMLK231223089,行驶证证芯号:5020017360093,出厂日期:2024年1月15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月31日。总质量:18000kg,核定载客48人。车辆使用性质:公交客运。
2. 渝B***01,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宗申牌/ZS150-50S,车辆识别代号:LZSPCKLT9G1200322,发动机号码:1G700021,行驶证证芯号:5050008785789,出厂日期:2016年7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个人,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0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2月11日,总质量:290kg,核定载客2人。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公司在长寿区经营班线客运、公交、客运站、出租车、网约车、包车、汽车修理厂、物流商贸,有280多辆车,目前运行的240多辆车,职工400多人,管理人员有138人,徐*兵为公司负责人,分管安全的经理是李*胜,设置了安全科,配有12人,安全科长喻*杰,其中安全管理人员9个,监控管理人员3个。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有从业人员(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日周月隐患排查整改制度、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包括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了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制定了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驾驶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召开了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了路检路查工作,对驾驶员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建立并执行了培训计划。公司车辆按时开展保养、年审工作。强化了重点人员管理,开展与驾驶员“一对一”进行谈心谈话,定期对重点监管的驾驶员实施特殊安全告诫。对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的人员,通过回放回查车载视频中的不安全行为,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训。加强了重点路段管理,在事故易发、急弯、隧道、多雾、临崖、转盘、斑马线等高风险路段,设置风险电子围栏,当车辆驶入该路段时,适时对驾驶人进行风险提示。开展了驾驶人员进入转盘等特殊路段安全操作要求专题培训。
2024年10月26日,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驾驶员任*驾驶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往返于长寿骑鞍车站与重庆红旗河沟车站。当天下午,任*驾驶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由重庆红旗河沟车站返回长寿的途中,17时许在桃花收费站下高速,在长寿桃花体育馆下客后按照线路规定回骑鞍车站,17时02分许,任*驾驶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由盛世桃源方向往骑鞍车站方向,进入桃花转盘环形路口时,与环形路口内的由黄*明驾驶的渝B***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明当场死亡。任*立即停车后下车观察情况,发现摩托车及驾驶员均在渝A6***9D车前方倒着,驾驶员没有活动迹象,任*就打120、110,然后给六分公司安全科打电话报告情况。六分公司最先到达事故现场,随后120、110也赶到现场,120现场抢救后确认伤者已死亡,后殡仪馆将尸体运走,任*随交巡警四大队到他们办公处调查。
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桃花大转盘。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标志、标线齐全,有环岛标志,事发路口进转盘处有停止线,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见图)

1.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情况:黄*明,男,身份证号:510221**********,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
2024年10月26日17时02分许,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驾驶员任*驾驶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沿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由盛世桃源方向往骑鞍车站方向,进入桃花转盘环形路口时,与环形路口内的由黄*明驾驶的渝B***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任*立即停车后下车观察情况,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倒在地上,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任*拨打120、110,然后给公司安全科打电话报告情况。120、110随及赶到现场,120现场抢救后确认伤者已死亡,后殡仪馆将尸体运走,六分公司到达事故现场协助救援。事故发生后六分公司安全科长喻*杰立即向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区应急局得知事故情况后立即报告市应急局。长寿公安交巡警支队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立即停车后下车观察情况,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倒在地上,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拨打120、110,然后给公司安全科打电话报告情况。120、110随及赶到现场,120现场抢救后确认伤者已死亡,后殡仪馆将尸体运走,六分公司到达事故现场协助救援。长寿区交巡警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开展现场勘查、走访工作,按照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事故发生后,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拨打120。120现场抢救后确认伤者已死亡。目前,死者已火化下葬,赔偿已到位,六分公司已完成善后事宜。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果: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120”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未发生次生灾害。
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驾驶员任*驾驶机动车进入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行为和摩托车黄*明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减速及违规变道的行为共同造成的。
1.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号)认定:
当事人任*驾驶机动车进入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黄*明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减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任*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黄*明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任*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明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事故技术组经事故现场勘查、查询调查询问资料、查阅和收集相关单位资料、物证,经综合分析,形成了此次事故原因技术分析专家意见:本事故技术组未发现渝运六分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事故技术组根据本次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查看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发现,事故客车进入转盘前驾驶员任*扭头对出转盘方向的车辆进行了观察,发现无车辆后正常行驶进入转盘;此时驶出转盘的事故死者黄*明驾驶事故摩托车从内车道一次性跨越了3个车道行驶,与部分车身已处于转盘由内向外第四车道的事故客车车头发生碰撞。死者驾驶事故摩托车未按照交通安全法规要求逐车道变道行驶驶出转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 第2部分:小型汽车驾驶》(GA/T1773-2021)9.3.2 安全要求“变更车道时,不应有下列行为:a)连续变更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b)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摩托车驾驶员的行为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
1.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渝长公鉴病理〔2024〕**号)鉴定意见:黄*明符合颅脑损伤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 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4〕V-***号)鉴定意见:渝B***01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39.16km/h。
3. 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4〕V-***号)鉴定意见: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36.63km/h。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渝公鉴车检〔2024〕*****号),检验结果为渝A6***9D号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左转向信号灯装置工作正常,转向、行驶、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5.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渝公鉴车检〔2024〕*****号),检验结果为渝B***0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右转向信号灯装置工作正常,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6.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4〕*****号),检验结果为1号检材(黄*明心血)中未检出乙醇。
7.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员现场检查记录,经现场检测,任*的酒精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
1. 根据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4〕V-***号)鉴定意见,渝A6***9D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行驶速度未超速,公司尽到客车运行速度管理责任。
2.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渝公鉴车检〔2024〕*****号),渝A6***9D号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左转向信号灯装置工作正常,转向、行驶、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同时公司对车辆开展了定期维保工作,杜绝带病车辆出厂上路,保持车辆状态良好。公司尽到了车辆保持性能完好性管理责任。
3. 经查,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安全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建立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和责任制)。
4. 经查,公司建立并投入运行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和车内视频装置,全程监控车辆运行情况,防治车辆疲劳驾驶,防治驾驶员接打电话等与驾驶无关事项,全程对车辆运行速度、线路进行监控,及时纠正超速行为。
5. 公司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按照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了日周月隐患排查工作,有排查记录,有隐患整改结果确认,实行了闭环管理。开展了路检路查工作,公司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时不定点对道路上运行车辆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合理措施及时督促改正。
6. 公司按照计划开展了培训工作,对入职、转岗人员依法开展培训。每月对全体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针对公司运行安全风险特征,对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转盘等特殊路段安全操作要求专题培训。
结合调查笔录、事故资料、专家组意见及公安交巡警的相关鉴定结论,事故调查组认为本次事故与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的管理无因果关系,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地属于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四大队实有民警11人,民警轮流每天 24小时值班。现有辅警15人、工勤人员1人,协助民警开展接处警、巡逻纠违等勤务工作。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各勤务小组根据勤务安排在各自片区范围开展巡逻防控、纠违整治、隐患排查等工作。从2024年10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2024年10月26日),四大队查处及指导派出所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332件,其中开具强制措施凭证46件。2024年10月26日四大队共查处交通违法5件,其中现场查处的简易程序交通违法行为1件,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4件。事发当天(2024年10月26日)全天值班人员进行了辖区所有路面巡逻工作,特别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工作。
渝运集团六分公司注册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1-10月共计检查指导195家次企业,发现问题476个,已督促企业及时整改。2024年,对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4次,检查内容涉及公司经营资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学习情况、违章处理台账是否完善、抽查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共查处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相关违法行为6例,罚款8950元。
经查,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与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黄*明,男。黄*明驾驶机动车途经事发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减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鉴于黄*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黄*明责任。
任*,男。当事人任*驾驶机动车进入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2]、第五十一条第二项[3]的规定。建议由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与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情况。建议将该违法行为移交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进行行政处罚,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将处理结果15日内报重庆市长寿区应急局备案。
1.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
2.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以处理。
(一)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国家法律法规对车辆进入路口有明确规定,公司对车辆进入转盘等特殊路段的操作有明确要求,也进行了专题培训。事故地点处于长寿桃花转盘,平时车流量比较大,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虽然事故车辆进入转盘时并未超速,但并未明显减速,也未持续确认右前方是否有出转盘车辆,自认为车辆能顺利进入转盘,驾驶员未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公司相关要求,操作不规范。
(二)公司培训效果检验力度不足,公司对职工开展了业务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和各种专题培训,及时培训了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指示精神,反复培训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责任制以及特殊规定,但是公司培训大多时候培训者讲了,并未注重作业人员接受程度和日常贯彻执行情况。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公司
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分析本次事故发生原因,举一反三,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企业督查机制。严格车辆动态安全管理,加大车载视频实时监控管理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大安全培训效果检验管理力度,不仅要解决培训了的问题,还有解决执行了的问题。将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具体人,将安全意识植入每一次操作中。
(二)重庆市长寿区交通运输委
一是要在行业内对本次事故进行通报,督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二是加强客运、公交车辆监管力度,监督经营企业严格履职,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督促企业加强路检路查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在事故易发、急弯、隧道、多雾、临崖、转盘、斑马线等高风险路段的安全管理。管住人、管好车,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化解交通安全风险。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道路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切实筑牢道路安全管控防线,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二)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