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1MB1806137Y/2026-00063 | [ 发文字号 ] | 无文号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8 |
长寿葛兰“10·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7日06时28分,一辆牌照为渝D***20的重型厢式货车途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国道243线187公里900米处时与通过道路的2名行人相撞,导致2名行人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20〕17号)的规定,成立由长寿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丰都县人民政府指派)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长寿区“10·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加,同时聘请了安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分析,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在重庆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下,通过技术分析、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资料、物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蒲*德驾驶重型箱式货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前未减速,未注意观察行人从而导致车辆碰撞行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渝D***20,车辆类型:重型厢式货车;车辆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FNAHULX5MFA01348;车辆所有人:重庆翔邦物流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2月5日;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30011625号,有效期至:2028年2月;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 2月;技术等级评定:二级,2025年2月28日。投保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有效期至2025年2月2日17时。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2024年11月5日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为:渝公鉴(车检)〔2024〕*****号〕证实:该车事发时雨刮器、前照灯装置工作正常,转向、传动、制动、行驶系统性能有效。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2024年11月8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鑫痕迹综合鉴字〔2024〕第***号)证实:根据现场图、现场照片、渝D***20 重型厢式货车 VDR 数据、事发路段监控视频等检材进行综合分析可见,事发时渝D***20以43 km/h的速度在事发路段左侧车道行驶,行人王*清、徐*云从小区路口出来后在靠近人行横道线附近位置从车辆右侧向车辆左侧方向横穿道路,渝D***20 驾驶员发现行人后在距离行人约16~18m处采取制动措施,但由于车辆距离行人过近,渝D***20 最终以33~37 km/h的速度撞击行人,随后向前行驶约12 m的距离后左前轮进入对向车道内停驶。若事发时渝D***20以20 km/h的速度行驶,在发现行人后采取同样的处置措施,应该可以避免渝D***20 撞击行人。经系统查询,该车辆近3年存在26条交通违法记录,已全部处理完毕。该车辆行驶证总质量为18000kg,事发当天车辆载货总质量14700 kg,车辆未超载。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蒲*德,男;驾驶证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7月24日,有效期限:2023年7月24日至长期;从业资格证号:513024**********,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24年8月17日,有效期限2026年8月9日。交通方式:驾驶渝D***20重型厢式货车。经系统查询,该驾驶员近3年共有9起交通违法行为,已全部处理完毕。事发后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2024年10月7日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蒲*德吸毒检测)证实:蒲*德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事发后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零。
经调查,蒲*德驾驶车辆的运输路线以重庆渝北区至重庆各区县为主,主要运输康师傅方便面,本次事故趟次单向里程约200km。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翔邦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18日,登记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一支路61号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13HTU1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聪;营业期限:2020年8月18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30011540号,有效期止2028年9月2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事发期间,该公司配备29辆重型厢式货车。
(四)事故车辆出行目的及轨迹情况
2024年10月07日04时24分,蒲*德驾驶的渝D***20重型厢式货车在重庆市渝北区平场工业园康师傅方便食品有限公司制面工厂完成货物(方便面)装载后出发,沿金山大道、盛兴大道、现代大道、G50(沪渝高速)、在晏家下道沿国道243由长寿晏家向垫江方向行驶,准备前往重庆市梁平区送货。06时28分途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国道243线187公里900米处时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6时28分许,蒲*德驾驶的渝D***20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243由长寿晏家驶往垫江方向,途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国道243线187公里900米处时,与行人王*清、徐*云发生碰撞,造成2名行人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蒲*德立即停车,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民警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理,先后到达两辆120急救车分别将伤者王*清和伤者徐*云送往长寿区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王*清、徐*云于当日上午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六)事故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国道243线187公里900米路段,由晏家开往垫江方向,道路为双向四车道,无中央隔离设施,道路宽1560cm,单向两车道宽780cm,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有标志标线控制,道路两侧为居民住户。该路段设置限速标志20km/h。事发时段为早晨,雨后路表潮湿,路面能见度正常。经系统查询,事发路段近三年共发生1起亡2人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
(七)死者基本情况
1.王*清,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现住重庆市长寿区******,交通方式:步行。经长寿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09时43分许死亡。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24年10月30日出具的《鉴定书》〔渝长公鉴(病理)〔2024〕**号〕证实:王*清符合颅脑损伤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徐*云,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现住重庆市长寿区******,交通方式:步行。经长寿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10时58分许死亡。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24年10月30日出具的《鉴定书》〔渝长公鉴(病理)〔2024〕**号〕证实:徐*云符合复合型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0月7日06时29分许,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六大队接到蒲*德电话报警“其驾驶货车在葛兰街上撞了人,有两人受伤”,六大队迅速派警处置,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积极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0月7日06时41分许,六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救援、现场勘查等相关工作,并及时收集上报事故情况;医疗单位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救治工作;07时30分许,现场勘查结束;07时40分许,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2024年10月7日06时41分许,120救护车将2名伤者送往长寿区人民医院救治,经长寿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王*清于当日09时43分许死亡,徐*云于当日10时58分许死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六大队、医疗急救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5**************号),事故直接原因:蒲*德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以及行经人行横道前未减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清、徐*云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履职调查情况
(一)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2024年初制定印发了《2024年全县道路运输安全工作要点》,提出了总体要求、明晰了工作目标、细化了重点任务、制定了保障措施;制定印发了《2024年度安全服务指导计划》,严格按既定计划认真开展安全服务指导工作;在春运、两会、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均有针对性的安全工作方案,提醒、督促各科室、行业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按季度制定了风险研判清单,下发企业。
2024年共开展服务指导企业120次,发现问题约300余起,均指导其整改完毕。针对班线、农客、出租行业开展常态化暗访,出动暗访组100余人次,发现一般隐患约40个,重大事故隐患2个,发现并移交或上报违法线索5起。组织开展2024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应急演练,全行业75家企业,100余人管理人员现场观摩。
(二)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是按计划开展工作,根据支队《2024年交通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丰交执发〔2024〕3号)文件,实施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监管计划安排,落实城区大队每月安全监管检查。二是针对货运企业开展情况,城区大队共出动执法车辆 40 余台次,出动执法人员180余人次,共计检查15 家货运企业,责令整改货运企业3家,约谈货运企业6家,查处货运车辆 18 台次,共计处罚金额184500元。
2024年对翔邦物流公司共计检查2次,其中9月份,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了日常执法检查,随机检查了8月“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情况;随机抽查车辆二级维护情况;抽查企业驾驶员安全教育开展情况、8月GPS监控平台车辆违章处理情况等。12月份对该企业再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了该企业的11月份安全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台账;驾驶员岗前培训记录,安全例会及10月份事故车辆驾驶员处置情况。
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六大队管理街镇为葛兰镇、龙河镇、八颗街道(付何段、西山段),辖区包含国道243、国道351、省道515、省道513,管辖国省道75公里;指导辖区派出所公巡中队、辖区街道道安办管理乡村道路1000余公里,开展联合执法及隐患排查等工作。
勤务小组每天在辖区国省道开展巡逻,辖区巡逻分为2个片区:上区巡逻为葛兰、龙河片区,下区巡逻为八颗、中心片区。值班人员为1名民警带领1名辅警人员。大队在周一至周五每天9时至12时、14时至17时在葛兰交通执法站开展勤务,周末上午9时至11时在葛兰交通执法站开展勤务。
从2024年10月1日至事故发生当天(2024年10月7日),六大队查处及指导派出所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95件,其中开具强制措施凭证12件。事发前天(2024年10月6日)按照要求对辖区国省道进行全面巡逻。2024年10月6日,六大队共查处交通违法10件,其中现场查处的简易程序交通违法行为9件,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1件。
五、相关责任追究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蒲*德,男,重庆翔邦物流有限公司渝D***20重型厢式货车专职驾驶人,未仔细观察车辆行进方向路面情况,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驾车行经人行横道前未减速行驶,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蒲*德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目前长寿区公安局已对蒲*德立案侦查,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经调查,翔邦物流公司已将名下货车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高速路设置限速值100km/h,普通道路设置限速值60km/h,渝D***20重型厢式货车车载终端能接收传送讯号,由于事故路段限速为20km/h,低于普通道路60km/h限速值,故未报警。查询翔邦物流公司2024年月度安全例会记录公司GPS监控平台车辆1-9月超速报警为:1月2条、2月1条、3月4条、4月3条、5月2条、6月2条、7月3条、8月5条、9月5条,超速集中于高速公路且为10%以下,其中包含蒲*德驾驶的渝D***20货车超速报警2起(2月5日G50高速重庆江北段报警速度103km/h,超报警值3%;1月11日G56杭瑞高速遵义段报警速度100km/h,持平报警值),对蒲*德进行了警告和内部通报;测算货车数量、运营情况、时间跨度等,超速违法行为比例相对量较小,公司对超速行为按照《关于GPS监控驾驶员超速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进行了处理,在安全例会进行通报,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及GPS管理制度,严防超速现象,总体上对减少超速行为实施了管控工作。暂未发现翔邦物流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经现场抽查,一是翔邦物流公司未对监控平台自动生成的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如:2024年9月渝D***82的5条超速报警信息,显示的报警速度均为“0”,但报警判断为“正常报警”。二是查驾驶员蒲*德的岗前安全培训资料,其岗前培训考试卷成绩为96分,但无批改痕迹。三是查2024年9月公司驾驶员在驾运宝平台上的安全教育,驾驶员王*艮未参加,也未对9月份培训内容进行补课。四是查2024年8-11月GPS监控平台车辆违章处理登记台账,显示每月都有对驾驶员余*的违章处理记录,但驾运宝平台出具2024年8-11月的安全教育月度统计表中无驾驶员余*参加安全教育的记录。五是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日、周隐患排查内容实施排查,周排查主要由调度袁*、莫*君(均未取得了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实施,缺少2024年10月、11月的周检查记录,排查项目有缺失(如:驾驶员岗位日排查未按要求出车前对厢体附件、资质单证进行检查,收车后对停放锁闭及环境安全进行检查,周排查未按要求对安全管理制度排查、停车场隐患排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排查)。六是2024年7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月排查)的真实性存疑(“渝D***86的车辆驾驶员邓*华于2024年7月14日在G9三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段潼南境内上行方向322公里疲劳驾驶”,但通过北斗土桥物联网服务平台回放该车当天的轨迹,发现并无疲劳驾驶)。七是翔邦物流公司2024年消防应急演练方案中要求全体员工参加,实际参演人数为6人,不足总人数1/3;应急演练领导小组组长袁*,非公司总经理,与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网络图中的人员分工不相符。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建议由丰都县行业主管部门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经查,暂未发现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六大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翔邦物流有限公司
一是对企业现有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梳理,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二是加强与监控平台的信息沟通,对平台生成推送的报警信息加强甄别,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和安全教育;三是做好驾驶员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例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分析,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四是要逐级压实日、周、月隐患排查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五是严格按照应急演练方案组织实时应急演练,提高公司全员应急处置能力。
(二)丰都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安全投入,提升安全技防能力;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企业按计划开展安全排查、岗位培训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日常教育培训;对翔邦物流公司重点做好安全监管和问题隐患督促整改,重点防范企业出现安全管理松懈或懈怠情况,就公司驾驶人员、营运车辆长期在外开展运输作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针对性的督促驾驶人落实好车辆日检工作,严禁车辆带“病”上路,严防驾驶人多趟次长途驾车易出现疲劳驾驶状态。对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依职权处理或会商、报告辖区相关部门单位处理,落实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谨防事故隐患诱发事故。
(三)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照重庆市事故警示暨202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常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强化案例曝光,开展道路运输企业的常态化检查和抽查工作,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打非,严查“三超一疲劳”、“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在“三超一疲劳”易发路段和时段,定向布置力量,实施精准打击,依法严肃处理,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四)长寿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掌握路面通行隐患的处理整改情况;加强对广大交通参与者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消除现实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发现道路交通标识标线缺失或设置不合理、两侧行道树过于茂盛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车辆通行、路灯照度可能达不到行车安全要求时,应及时上报隐患并追踪处理结果;事故路段限速为20km/h,现场观察部分车辆的通行速度均超过20km/h,交巡警对限速路段的车辆超速行为应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就事故路段无中央隔离带和护栏,居民易随意横穿马路和在路面聚集活动的现象,应加大劝导和交通管控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