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1MB1806137Y/2023-0002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6 |
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的规定,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全区19个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并签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现将委托书及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委托机关
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
二、受托组织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菩提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渡舟街道办事处、晏家街道办事处、八颗街道办事处、新市街道办事处、葛兰镇人民政府、石堰镇人民政府、云台镇人民政府、海棠镇人民政府、双龙镇人民政府、龙河镇人民政府、长寿湖镇人民政府、云集镇人民政府、邻封镇人民政府、但渡镇人民政府、洪湖镇人民政府、万顺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依据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授权和委托的具体事项、范围等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四、委托范围
负责本镇(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权限内的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委托权限
受托单位在以下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长寿区应急管理局名义行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委托执法事项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发现委托执法事项有关的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包括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等),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委托期限
从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
委托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