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9202557/2024-00065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卫生健康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1 |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委属(代管)单位: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卫发〔2023〕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长寿区贯彻落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长寿区贯彻落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卫发〔2023〕5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一)深刻领会支持托育的重要性。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和民族未来。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开端,对其一生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科学研究成果表明,早期在不良环境成长的儿童,其职业成就差、犯罪率高、慢性疾病发生率高。营养、物理和化学环境因素、病原生物感染、社会心理应激和不良的生活行为等对儿童早期的健康、后续的生长发育和疾病的发生存在关联。对儿童早期发展的投入将支持和促进儿童潜能的最大发挥,获得最佳的回报和产出。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对于落实全面三孩政策和二十大报告目标,以及满足人民群众迫切的托育服务需求,具有深远意义。托育机构是婴幼儿聚集场所,较易引发卫生安全隐患和健康问题,因此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尤为重要。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全区各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在做好服务的同时严格管理,促进托育服务机构良性发展,真正把这项民生工程做实做好。
(二)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区妇幼保健院成立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积极打造医育结合联盟。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各尽其责、严格把关、齐抓共管,守住“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一方平安。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区精神卫生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我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与支持,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医师,包括全科医生、儿保医生、公共卫生医师和卫生专业人员等进入托育机构进行对接和指导。全区各医疗机构(包括区直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3岁以下幼儿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现多病例就诊,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医育结合,落实卫生保健
(一)打造医育结合联盟。将婴幼儿照护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签约对象,签订卫生健康服务合作协议,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制定婴幼儿签约服务包,免费为在托婴幼儿提供健康服务,各镇街可结合实际,添加辖区个性化签约服务包。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签约对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婴幼儿签约服务包详见附件1。
(二)规范健康管理服务。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要定期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培训,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质控和评估。重点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对新设立的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指导托育机构按规定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配置卫生保健人员、建立并落实卫生保健制度、组织从业人员上岗体检和在岗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及开展幼儿新入托和定期健康检查等。做好托育机构新进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及常规培训工作,严格考核,为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合格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指导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导和督促托育机构切实落实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疫情报告、因病缺课缺勤登记报告、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疫情处置、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会同托育机构做好传染病疫情处置,指导托育机构加强在托婴幼儿家长的疾病防控知识宣传,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原则上每年对托育机构全覆盖指导至少1次。
(四)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区中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医育结合联盟合作,在托育机构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签约的备案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
(五)强化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经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为基础,建立托育机构本底库,逐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跟踪督促辖区内已取得营业执照办托资质未完成备案的托育机构完善手续;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必要时依法进行处罚。
(六)做好开设前的卫生评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要按照指导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拟新设的托育机构给予指导;各新建设托育机构填写《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3),向属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申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指导或由其属地基层医疗机构,严格依据《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试行)》(见附件4)进行卫生评价,切实落实“必达项目”一票否决,由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3)。对卫生评价“不合格”的机构,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价。
(七)健全相关支持政策。各医疗卫生机构内非独立场所按照有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的托育机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可作为加分条件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可在税前扣除。
(八)积极建设典型示范。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作为申报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等级托育机构和示范托育机构评定的重要内容,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总结亮点工作、先进经验等,积极申报典型示范评选,同时结合全区托育机构“开放日”活动,开展系列宣传,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三、落实要求,促进托育发展
(一)加强沟通协作。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行政综合执法、区精神卫生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与托育服务管理机构、托育机构,卫生专业人员与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各个层面的工作加强衔接和沟通协作,及时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二)确保即知、即报、即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分类处置”原则,组织做好托育机构食源性疾病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置。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托育机构立即报告属地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然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医疗机构和托育机构及时、规范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积极、有效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如怀疑涉及食品环节的,需要协调食药监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处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各级医疗机构如发现幼儿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可疑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病重幼儿开辟救治生命的“绿色通道”,提供温馨化服务。
(三)加强经常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医生进机构”,与辖区托育机构进行对接,定时、定点、定员进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服务。进机构的专业医生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具体的医疗卫生和保健业务工作指导,日常工作中应随时与机构保持联系并及时处理紧急状况。
(四)督促工作落实。将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情况纳入全区卫生健康综合督查内容,对落实不力的将在全区卫生健康系统通报。
附件:1.婴幼儿签约服务包
2.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指导主要内容
3.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及报告
4.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1
婴幼儿签约服务包
服务项目 |
3月龄 |
6月龄 |
8月龄 |
12月龄 |
18月龄 |
24月龄 |
30月龄 |
36月龄 | |
婴幼儿 体检 |
建立母子健康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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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格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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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行为发育评估(预警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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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筛查(行为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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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筛查(眼外观、视物行为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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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指导 |
科学喂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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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膳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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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发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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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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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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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保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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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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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及视力保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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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婴幼儿免费享受,★表示可免费享受该服务项目 1 次,体格检查项目:体重、身长、头围、前囟、五官、肢体、胸部、腹部。
2.参照《重庆市孕产妇和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2021 年版)》(委办 02021-199)制定。
附件2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指导主要内容
1.一日生活制度。根据3岁以下幼儿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制度。
2.膳食营养制度。参考3岁以下幼儿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制订膳食计划。并择时进行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3.体格锻炼制度。根据3岁以下幼儿生理特点,制定每日运动锻炼制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4.卫生与消毒制度。制定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对室内空气、阳光、厕所、床及床上用品、玩具、图书的清洁卫生,3岁以下幼儿及工作人员的卫生习惯及各房间、餐桌、易触碰表面的卫生消毒要制定相应制度。
5.新进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幼儿入托育机构前及定期由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幼儿离园3个月以上需重新健康检查;有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患病幼儿管理制度、家长委托喂药制度;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离岗后重返岗位健康检查制度。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须对传染病防控管理、预防接种证查验、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日常预防性消毒、因病缺勤缺课登记报告、疑似传染病病例隔离、传染病疫点消毒、日常和传染病流行期间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健康教育及痊愈幼儿返园证明等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相关预案。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定期开展幼儿眼、耳、口腔保健及筛查诊治,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登记管理,加强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登记观察和护理工作,重视幼儿心理行为保健。
8.伤害预防制度。建立安全排查制度。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应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上报流程。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急救技能培训。
9.健康教育制度。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健康教育的内容、形式、途径、健康教育记录及健康教育效果均有相应制度。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应运用信息化方法建立健康档案、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至少保存3年。定期对各项档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幼儿健康及营养状况。
11.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为幼儿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生活饮用水(包括冲泡奶粉的水)经煮沸后冷却到20至40摄氏度适宜婴幼儿饮用的开水;1~3岁幼儿饮水量50~100毫升/次×2次/日,酌情调整饮水量。
附件3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医院:
本单位拟于年月开始招生,依据《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等文件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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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______托育机构:
根据你方申请,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对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的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1.合格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日期:年月日
(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附件4
重庆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价 方法 |
环 境 卫 生 (20分) |
室外 环境(6分) |
托育机构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
2分 |
查看 现场 |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
2分 | |||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1分 | |||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
1分 | |||
室内 环境 (8分) |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
4分 |
查验检 测报告 | |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 |
2分 |
查看 现场 | ||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
2分 | |||
卫生间 (6分) |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 |
2分 |
查看 现场 | |
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
2分 | |||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
必达 项目 | |||
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
1.5分 | |||
卫生间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
0.5分 | |||
个 人 卫 生 (15分) |
毛巾及设施 (5分) |
保证儿童每日1巾专用,标识清楚 |
必达 项目 |
查看 现场 |
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
必达项目 | |||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 |
2分 | |||
毛巾间距合理 |
1分 | |||
有专用毛巾消毒设施 |
2分 | |||
水杯及饮水设施 (6分) |
保证儿童每日1杯专用,标识清楚 |
必达 项目 |
查看 现场 | |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 |
2分 | |||
有专用水杯消毒设施 |
2分 | |||
配备有饮水设施 |
1分 | |||
饮水设施有防烫伤等防护措施 |
1分 | |||
床及 被褥 (4分) |
有独立使用的儿童床或床位 |
2分 |
现场 查看 | |
儿童床安全、卫生 |
1分 | |||
儿童有专用、卫生的被褥 |
1分 | |||
食 堂 卫 生 (10分) |
食堂及消毒设施 (4分) |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
必达 项目 |
查验 证件 |
托育机构内应设置区域性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 |
4分 |
查看 现场 | ||
食物 留样 (3分) |
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和专用留样盒 |
2分 |
查看 现场 | |
有专人管理 |
1分 | |||
炊事人员配备 (3分) |
根据拟招生儿童数与提供餐次数,配备炊事人员:提供每日三餐的托育机构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应达1: 50,提供每日一餐或二餐的1: 80 |
3分 |
查看资料 计算 三餐: ≤1:50,3分 >1:50,2分 >1:80,1分 一餐或两餐: ≤1:80,3分 >1:80,2分 非专职炊事人员,0分 | |
保 健 室 或 卫 生 室 设 置 (20分) |
设立 情况 (3分) |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 |
必达 项目 |
查看 现场 |
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必达 项目 |
查验 证件 | ||
保健室面积≥12平方米 |
3分 |
查看 现场 | ||
设施 配备 (17分) |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 |
2分 |
查看 现场 | |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 |
3分 | |||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 |
2分 | |||
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 |
3分 | |||
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
3分 | |||
有消毒剂 |
2分 | |||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
2分 | |||
人 员 配 备 (20分) |
负责人 (3分) |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1分 |
查看 资料 |
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
1分 | |||
经过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
1分 | |||
保育 人员 (5分) |
配备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的保育人员 |
1分 |
查看 资料 | |
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
1分 | |||
应根据拟招收的婴幼儿人数进行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人数比例不低于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
3分 | |||
卫生保健人员 (10分) |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4分 |
查看 资料 | |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保健员、医生和护士。保健员应具有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卫生保健人员并取得《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医生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必达 项目 | |||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收培训并考核合格 |
3分 | |||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3分 | |||
保安 人员 (2分) |
应当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
1分 |
查看 资料 | |
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
1分 |
查看 现场 | ||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10分) |
健康 检查 (10分) |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
5分 |
查看 证件 |
炊事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
5分 | |||
卫 生 保 健 制 度 (5分) |
卫生保健制度建立 (5分) |
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一日生活制度 2)膳食管理制度 3)体格锻炼制度 4)卫生与消毒制度 5)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8)伤害预防制度 9)健康教育制度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
每项制度0.5分 |
查看 资料 |
备注:
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总得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育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育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