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及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2、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4、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负责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审批;负责对辖区内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负责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在辖区内短期行医的审批。
6、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负责医疗投诉,协调处置医疗纠纷,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监督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落实。
7、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和市基本药物目录,组织遴选全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制定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管和实施办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8、组织实施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人口缺陷数量。
9、组织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10、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12、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违法行为。
1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15、制定全区中医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
16、负责区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17、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社会保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相关工作。
18、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9、根据中共长寿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寿委发〔2019〕3号)精神,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区民政局的老龄工作职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不再保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机构设置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纳入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有28个,具体如下: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本级、长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长寿区计划生育协会、长寿区红十字会、长寿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长寿区爱卫办、长寿区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长寿区人民医院、长寿区中医院、长寿区第三人民医院和长寿区凤城街道、江南街道、渡舟街道、新市街道、八颗街道等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长寿区但渡镇等12个镇卫生院。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4343.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4343.2万元,比2018年增加12590.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707.25 万元,比2018年增加597.27万元,主要原因是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6635.95万元,比2018年增加11993.12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保障基层退休职工离退休休养费支出等,其余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红十字会运行、疾病预防项目、卫生监督项目、妇幼保健和精神疾病等项目、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及村卫生室建设、创国卫及医改工作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项目经费、奖扶特扶等民生项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建设、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卫生健康委宣传教育、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目标责任考核等重点工作。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34.1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34.16万元,比2018年增加334.16万元,主要原因是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主要用于办公用房租金。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102.78万元,比2018年减少6.43万元。其中:没有因公出国费用,公务接待费20.96万元,比2018年减少2.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不准”规定,规范了接待范围和标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1.82万元,比2018年减少4.33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委严格把控公务用车出车制度;没有公务用车购置费。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69.78万元,比上年增加306.09万元,主要原因为区级部门公用经费标准统一提高。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3116.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310.8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204.0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01.58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6635.95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执勤执法用车7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执勤执法用车7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八)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九)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段翔,电话:023-4066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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