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5517796/2024-00037 | [ 发文字号 ] | 长环发〔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2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2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通知
长寿区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强化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监督管理,规范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开展自行监测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监测信息主动公开。排污单位在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后,应主动按照排污许可副本所规定的内容,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关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通过自建实验室、在线监测设施或委托具备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需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要求妥善保存并归档备查)。
二、规范开展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当在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完成自行监测信息公开,通过“重庆市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平台”(网址:http://119.84.149.34:20003/publish2_ent/,新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账号注册需联系我局工作人员)进行填报和发布,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相关操作流程见“用户使用手册”(按“进入平台-帮助-联系人-用户使用手册”步骤即可完成该手册的下载)。
三、全面提升自行监测责任意识
自主监测、自主记录、自证守法是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排污单位要对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按要求公开监测信息,以及在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未按要求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存在涉嫌通过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企图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为服务企业发展,加强沟通交流,我局建立了“长寿区自行监测工作交流”QQ群(群号:646180406),请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环保负责人积极加群。我局将定期更新各级相关管理要求及最新工作动向,第一时间上传相关资料,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