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5517796/2021-0015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6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煤炭加工等领域的煤焦油、焦油渣、污泥、残渣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宝丞炭材有限公司、中橡(重庆)炭黑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范煤炭加工等领域产生的煤焦油、焦油渣、污泥、残渣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环节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新规定
(一)全面理清煤焦油等危险废物底数。
《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以下简称新《名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HW11类中“煤炭加工”“燃气生产和供应”行业产生的焦油和焦油渣、污泥、残渣等危险废物的生产工艺、产生过程、产生节点、废物名称、产废代码等进行了细化描述和适当修改。产废单位要严格对照新《名录》,逐一理清在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副产品回收、煤焦油加工、焦炭生产等过程中各环节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建立产废清单和管理台账,更新管理代码,依法依规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二)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产废单位要持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煤焦油、焦油渣、污泥、残渣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要重点落实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煤焦油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台账以及自行利用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落实“三防”措施,张贴标识标签,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并依法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2.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满足豁免条件的除外)。
3.转移全过程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4.运输环节应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管道输送除外)。
二、严格落实煤焦油豁免管理规定,严禁超范围接收和转移
按照新《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仅252-002-11、252-017-11、451-003-11等3类煤焦油危险废物在满足豁免条件下,在“利用”环节可实施豁免管理。各企业在执行煤焦油豁免管理时,要严格落实以下规定:
1.加工利用企业和产废企业均要严格对照煤焦油危险废物豁免类别、豁免环节、豁免条件、豁免内容规定实施管理,不得超范围、超类别接收或转移,不得转移至不满足利用条件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2.煤焦油利用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如原有环评报告中已包括将煤焦油(符合豁免条件的)作为原料利用加工的相关内容,且一直从事相关利用加工生产的企业,在完善贮存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设施,并经报我局审核后,可以开展煤焦油的收集、贮存及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不再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利用过程应依法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豁免联单)、经营记录簿和管理台账等制度。
3.利用加工煤焦油过程中,新产生的焦油渣、污泥、残渣等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环节均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或利用。
4对有意愿开展符合豁免条件的煤焦油资源化利用,但在原环评报告中没有相关论述的,应依法落实环评等相关环保手续。
三、强化法律意识
各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新形势下,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坚决承担起应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联系人:杨 益,何 磊;电话:40463093。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