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MB15517796/2021-00154 | [ 发文字号 ] | 长环发〔2021〕8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6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持续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九腾环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三峡水务、市环投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科学精准安全做好我区秋冬季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置工作,有效防控疫情传播,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常态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环〔2021〕114号)要求,现就加强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常态化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一)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
1. 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等文件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规范设置生活垃圾临时收集点和医疗废弃物临时收集点。核酸检测阳性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产生的垃圾和工作人员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等,参照医疗废弃物处理。其他垃圾可作为“其他相关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先消毒,双套袋”要求处理,做到“日产日清”,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2. 规范医疗废物的源头包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密封后禁止打开。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其中,有损伤性的医疗废物在包装前须装入利器盒,连同利器盒一起列入医疗废物管理。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增加一层包装袋。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其中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应标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3. 规范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采集点、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第三方实验室、集中隔离点及划定的封闭区和封控区要安排专门运送人员,并使用固定专用运送工具转运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运送至设置的医疗废物暂存点。运送工具应及时消毒。运送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自我防护。其中,各临时核酸检测采集点和临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产生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包装后转运回其派出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直接收运处置;大规模集中核酸检测采集点应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直接收运处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并按规定做好清洁和消毒管理工作。医疗废物宜尽快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其中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暂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
医疗废物运送过程必须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输工具,严格执行转移电子联单制度,完善运送环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范运输过程环境风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使用固定专用车辆运送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由专人负责,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 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每24小时至少应收运1次,交通不便利的边远地区收运时间不得超48小时,运送线路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送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规定做好清洁和消毒工作。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接收和单独处置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和处置,同时要规范环保设施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废水处置监管
各医疗机构、集中隔离点要进一步加强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规范医疗废水收集、消毒。
接收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集中隔离点,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对医疗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规范进行消杀工作。一是确保具备污水收集、消杀能力。对无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点,要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或搭建污水应急收集设施;对地处偏僻、转运困难等难以达到规范消毒条件的隔离点,要调整隔离点。二是严格按照规范对医疗废水进行消毒,保证消毒药剂投加量和消毒频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要≥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浓度控制在6.5-10mg/L范围内,臭氧消毒的污水悬浮物浓度要小于20mg/L。三是按要求开展医疗废水监测。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在消毒接触池出口监测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粪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四是排污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规范记录进出水量、水质、消毒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二)强化污水处理厂工艺控制和运行管理。
当前防控疫情多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余氯量可能偏高,影响生化处理单元正常运行,接纳定点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点医疗废水的污水处理厂要密切关注进水水质余氯、出水粪大肠菌群等指标的变化,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同时配合区住房城乡建委加大对医疗废水纳管情况、排水管网的巡查力度,防止因排水管网破损、溢流等原因导致医疗废水直接进入环境。
(三)加强医疗废水日常监管。
各医疗机构、集中隔离点、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医疗废水日常管理,规范医疗废水收集、处理和消毒,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放。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 各街镇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力度,全面核查水源地保护区防护情况,加强应急值守,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设备等应急准备,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做好疫情期间饮用水源地及出厂水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
2. 对饮用水取水口上游10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接纳新冠肺炎(或疑似)医疗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饮用水水源地汇水范围内有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点的区域,区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在原有常规指标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合理确定监测频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核酸检测采集点、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第三方实验室、集中隔离点及封闭区和封控区的执法检查。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要重点查处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处置、医疗废水规范处置方面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要重点查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和医疗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之前的消毒环节的违法行为,督促相关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每周填报《医疗废物及医疗废水执法检查情况表》(见附件),并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
区级各有关部门、各街镇、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通报信息,重点掌握各定点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采集点、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第三方实验室、集中隔离点以及封闭区和封控区设置情况和医疗废物、医疗废水收运处置情况,同时加强对重点场所相关人员防护和环境消杀的指导。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其他疫情防控相关废弃物无法明确属性的,由区级有关部门会商后,根据相关规定分类处置。
联系人:
1. 区生态环境局:杨 益,40463093;
2.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袁俊,40460513
3. 区卫生健康委:但吉飞,40258023;
4.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汤勇,40468395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