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1MB15517796/2021-00151 | [ 发文字号 ] | 长环发〔2021〕13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6 |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持续加强和提升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长寿区各有关工业企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固废法》、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强化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长寿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等新法规、新标准、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持续加强和提升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固废法》
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一是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规定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三是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四是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畜禽粪污、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五是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六是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突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主体责任,完善应急保障机制。七是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固废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固废法》的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真正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新《固废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通过细化类别和对应工艺描述,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保证了列入新《名录》的废物类别和危险特性的精准性。新《名录》中共纳入467种危险废物,较原《名录》增加4种新的危险废物种类,减少12种,新增豁免16种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类。按照有序过渡、从严管理的原则,要重点落实以下事项。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新《名录》中新增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新增豁免种类,立即开展全面自查,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等方面全面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和代码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统尽统,具体落实到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修制订过程中,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对标对表开展规范化管理。
(二)严格危险废物名录的新旧衔接。对于原环评批复中已经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新《名录》发布之前已经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原则上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具体危险废物类别、种类及代码对照新《名录》执行。
(三)落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列入新《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其中,豁免环节为“全部环节”的危险废物,可以全过程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豁免环节为“收集”的危险废物,在收集环节可以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但收集后相应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管理,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豁免环节为“运输”的危险废物,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豁免环节为“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满足豁免条件下,利用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处置单位不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转移过程仍需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的“接收单位”必须是具体实施利用和处置的单位,不得是第三方单位)。
三、持续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全面落实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新要求。
1.规范使用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谷歌浏览器登录119.84.149.34:20016)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市转移商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年报、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等工作,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2.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按时完成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
一是上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总量达到10吨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产生量在1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申报上年度上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以及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计划必须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综合利用、处置措施。
二是其他产生量小的工业企业和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下的非工业源单位,可通过“重庆危险废物微信小程序”申报(在微信程序开发投用前,过渡期内仍使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三是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量的报送工作。
四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每月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送上月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完成经营年报申报。
3.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制度。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在5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执行精细化联单,并确保精细化联单使用率达95%以上。通过危险废物“一物一码”管理,实现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全过程的信息追踪。同时,为确保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将把危险废物精细化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高标准持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1.切实履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要严格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以及我局2020年度印发的《关于持续强化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长环发〔2020〕36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化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标签标识、源头分类、贮存管理、转移联单、台账管理、经营许可、应急管理、业务培训以及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管理等10项制度,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2.规范贮存环节环境安全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和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且完善环评手续,对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要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料,要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未执行安全评价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存在安全、消防等其他方面问题的,应主动向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
3.强化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过程管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严禁将危险废物沿江露天堆放、园区内违规堆存以及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严禁将危险废物以中间产品、副产品名义逃避环境监管。
4.加强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参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自评估指南》定期开展自评并报我局备案。
四、全面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合理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循环最大化,切实减少填埋、焚烧处置量,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二)如实开展申报登记。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申报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规范贮存环节管理。
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可综合利用和不可综合利用分类收集,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规范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场所要落实“防雨淋、防渗漏、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四)强化利用、处置环节管理。
对确不能自行综合利用或处置需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要转移至依法取得环保手续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或有相关利用、处置能力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产废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污染防治要求。拟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至重庆市外“利用”时,应执行利用备案制度;转移至重庆市外“贮存、处置”的,仍需按照重庆市原有规定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制度。
(五)强化转运交接及台账管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要建立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各工艺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在转运环节可参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格式自行制定转移交接单,如实记录废物产生单位、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受单位及地址等详细信息。管理台账及相关转移交接单据应装订成册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启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电子月台账。
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企业应如实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月台账,并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具体操作规定我局将后续另行通知。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强化法律意识。
各企业要认真学习固体废物管理各项法规、标准,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承担起应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全面杜绝非法堆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结合环境执法“双随机”工作要求,将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逐一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检查,对未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将责令按期整改落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自查意识。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企业自查、区县检查、市级抽查的“三级联查”分级考核机制要求,各企业要严格对照新《固废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管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务必及时整改完善,确保环境安全。
(三)强化沟通交流。
为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和服务企业发展,我局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QQ群(211065769)交流平台,请各企业积极加群。我局将定期更新各级相关管理要求及最新工作要求,并第一时间上传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资料,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
联系人:
区生态环境局土壤固废科:杨 益、何 磊,40463093;
长寿区固体废物管理QQ群:211065769;
重庆市危废精细化运维QQ群:626663387;
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119.84.149.34:20016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