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 - 机构职能(2024年版)

一、单位地址

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20号

二、联系电话

023-40460053(白天),023-40463205(晚上)

三、办公时间

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四、部门简介

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是重庆市长寿区地方政府主管生态环境的政府机构。目前区生态环境局内设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自然生态保护科(法规宣教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固废管理科、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科)、总量与排放管理科(应对气候变化科)等科室。

五、职能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委托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我区的相关工作,参与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二)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实施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四)承担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六、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督察督办。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资金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预决算、审计、政府采购、机关党建、党风廉政、文秘、档案、保密、统战、会务、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和办公网络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科(法规宣教科)。负责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研、环保产业、政策研究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实施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与国际合作,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信息公开、政务信息,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接中央环保督察、市级环保督察的集中督察和常态督察。组织并拟订生态环保年度目标任务,对各单位环保履职尽责情况开展集中督查和常态督查。承办区和街镇、相关部门环保实绩考核;提出区环境保护问责、责任追究及表扬奖励的建议。牵头实施指导基层环保相关工作。牵头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五大环保行动。牵头建立环境保护权力清单,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

(三)水生态环境科。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承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

(四)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监督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土壤固废管理科。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六)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科)。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及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审批工作;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按照规定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负责排污许可证(含夜间施工许可)的审核、发放;承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现场监管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总量与排放管理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监督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计划,负责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规划设置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发布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