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17500956438/2024-00017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长寿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4 |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2023年法律服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示(第二次)
被抽查 对象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业证书编号 |
抽查事项和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抽查结果 |
抽查时间 |
抽查机关 |
抽查人员 |
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 |
31500000327792839F |
抽查事项:律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清单》中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检查内容。 (《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清单》见附件) |
《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清单》中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的具体依据。 |
1.收案审查不严; 2.档案管理不规范,结案归档不及时。 |
2023-9-7 |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
黄雪琴(执法证编号:22001511033)任明芳(执法证编号:22001511021) |
重庆衡智律师事务所 |
31500000358694393Y |
1.收案审查不严; 2.档案管理不规范,结案归档不及时。 |
2023-9-7 |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
黄雪琴(执法证编号:22001511033)任明芳(执法证编号:22001511021) | ||
重庆余磊律师事务所 |
31500000MD0189509E |
1.收案审查不严; 2.档案管理不规范,结案归档不及时; 3.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案件会见笔录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记录不完整等问题。 |
2023-9-7 |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
黄雪琴(执法证编号:22001511033)任明芳(执法证编号:22001511021) | ||
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 |
33500000559049075N |
抽查事项:基层法律服务所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清单》中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检查内容。 (《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清单》见附件) |
《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清单》中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检查的具体依据 |
未发现违法行为 |
2023-9-8 |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
黄雪琴(执法证编号:22001511033)任明芳(执法证编号:22001511021) |
重庆市长寿区渡舟法律服务所 |
335000006733647570 |
未发现违法行为 |
2023-9-8 |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
黄雪琴(执法证编号:22001511033)任明芳(执法证编号:22001511021) | ||
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 |
33500000559031799B |
未发现违法行为 |
2023-9-8 |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
黄雪琴(执法证编号:22001511033)任明芳(执法证编号:22001511021) | ||
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 |
33500000559047774W |
未发现违法行为 |
2023-9-11 |
重庆市长寿区司法局 |
黄雪琴(执法证编号:22001511033)任明芳(执法证编号:22001511021) |
附件:《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清单》
附件:
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清单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具体依据 |
律师 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章 |
是否存在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情况、未开具发票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六条 | |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立卷归档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十条条 | |
是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七条 | |
是否有违反公平竞争、低价收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七条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 | |
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四条 | |
是否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五条 | |
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七条 | |
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八条 | |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九条 | |
是否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条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律师 |
对代理案件是否存在代理不尽责等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 |
对代理案件是否违反利益冲突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八条 | |
是否存在私自受案、收费、接受委托人财物等情况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三条 | |
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五条 | |
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六条 | |
是否存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七条 | |
是否存在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八条 | |
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九条 | |
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条 | |
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一条 | |
是否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二条 | |
是否存在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三条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四条 | |
是否存在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五条 | |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六条 | |
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七条 | |
是否存在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八条 | |
是否存在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 | |
是否存在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条 | |
是否存在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一条 | |
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二条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律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的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 | |
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
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情况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