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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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事项主管单位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层级 |
公开范围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责任科室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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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标题及文号 |
具体条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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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公证行业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
监督检查 |
区司法局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公证行业随机、专项监督检查公告、结果等信息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市政府部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司发〔2020〕5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三、具体措施(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严格落实集中公示制度,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每项随机抽查任务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本级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 |
市、区县司法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年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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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权责清单 |
区司法局 |
公布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内容、依据等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市、区县司法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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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行业行政许可相关信息 |
行政许可 |
区司法局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公证、仲裁行政许可的办事指南(依据、条件、程序)、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市司法局(除基层法律服务)、区县司法局(仅基层法律服务)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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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公证等行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区司法局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公证等行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决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市、区县司法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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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供法律援助 |
行政给付 |
区司法局 |
法律援助的办事指南、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市、区县司法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3年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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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公共法律服务信息 |
公共服务 |
区司法局 |
法律咨询方式(如12348热线)、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检索途径(如相关网址链接)、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如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名册)、法律知识和法治文化宣传载体(如法治文化场所名录)等 |
国务院部门文件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 |
四、流程规范要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
市、区县司法局 |
市级、区县级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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